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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城區(qū)網站設計頭條

  • 改革開放的活力之源——共享發(fā)展的新時代印記

    新華社北京11月29日電題:改革開放的活力之源——共享發(fā)展的新時代印記

    新華社記者

    40年改革開放,“一切為了人民”始終不渝。

    共享發(fā)展成果,既是改革開放的價值追求,也是改革開放的活力之源。

    以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為指引,新時代的神州大地上,共享發(fā)展的理念正融匯于人民群眾的偉大創(chuàng)造,展現出一幅幅共創(chuàng)更加幸福美好生活的壯麗圖景。

    “共享發(fā)展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數人共享、一部分人共享?!薄暯?/p>

    四川青川縣沙州鎮(zhèn)青坪村,綿延的大山一眼望不到頭。

    一家六口人,三個殘疾,兩個年老多病,在大山窩里窮了一輩子的焦自營,沒想到在2018年迎來“徹底改天換地”:政府出錢,幫他在通水通路的山下集中居住點建了120多平米的鋼筋水泥平房,“搬出了山窩窩,還住上這么大這么敞亮的房子?!?/p>

    好政策,還不只扶貧搬遷這一項。

    “你看這漫山遍野的綠茶苗,都是浙江的親人們捐贈給我們的?!?4歲的焦自營掰著手指盤算著,“我家15畝地,現在都種了茶苗。一畝地流轉一年300元,以后茶葉收了,村集體每家每戶分紅,貧困戶還能多分一些。”

    從焦自營家出門,繞過幾道彎彎,滿眼便是一片接一片的山區(qū)梯田。

    忙著栽種白茶苗的村民們,喊著當地的“薅草鑼鼓”號子,講述著這批白茶苗特殊的“身世”——

    今年4月,浙江安吉黃杜村20名農民黨員給習近平總書記寫信,提出愿意捐贈1500萬株茶苗幫助貧困地區(qū)群眾脫貧??倳泴Υ俗鞒鲋匾甘?,贊揚他們弘揚為黨分憂、先富幫后富的精神,對于打贏脫貧攻堅戰(zhàn)很有意義。

    這批白茶苗,正是剛剛從浙江安吉運到四川青川的。

    上世紀90年代,為加快西部貧困地區(qū)扶貧開發(fā)進程、縮小東西部發(fā)展差距,黨和國家作出東西部扶貧協(xié)作戰(zhàn)略部署。

    在對口幫扶四川廣元的22年間,浙江累計安排資金近90億元。同時還堅持“開發(fā)式扶貧”,派遣各類專業(yè)人才4500多人次幫扶青川縣,培養(yǎng)各類本土人才2萬余人,并大力推動當地的產業(yè)發(fā)展。

    在全國范圍內,20多年來,從閩寧協(xié)作到浙川協(xié)作,從滬滇合作到蘇陜協(xié)作,從兩廣協(xié)作到魯渝協(xié)作……反貧困的偉大斗爭進程中,扶貧協(xié)作的歷史寫下了共同富裕的動人篇章。

    “生活在我們偉大祖國和偉大時代的中國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機會,共同享有夢想成真的機會,共同享有同祖國和時代一起成長與進步的機會?!薄暯?/p>

    1997年,22歲的米雪梅離開甘肅老家南下到廣東中山,準備做一輩子“外來工”。

    可沒想到,20年后的今天,她從最初的女保安一步步成了企業(yè)部門總監(jiān)。

    更讓她沒想到的是,自己在中山市當選為全國人大代表。今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參加廣東代表團審議時,聽了米雪梅發(fā)言后,鼓勵她說:“你的經歷就像你的名字,‘梅花香自苦寒來’”。

    “我是沾了改革開放的光?!泵籽┟氛f。

    時代的烙印,印刻在發(fā)展的每一個階段。發(fā)展不斷進步,人的需求日益多元,決定了共享發(fā)展不僅僅局限于物質的滿足,更在于政治、文化、社會、生態(tài)等方方面面,以及人人都享有參與社會發(fā)展的權利和機會。

    走在改革開放前沿的中山,人口流動、城鄉(xiāng)融合,讓城市人與農村人、本地人與外地人的二元結構矛盾日益凸顯,如何讓更多的“米雪梅們”享有人生出彩的機會?

    記者在中山采訪時了解到,從2010年起,中山就開始探索建立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在實施入戶入讀公辦學校的基礎上不斷拓展,將公租房住房保障、參保醫(yī)療保險等納入公共服務范圍。

    幾年來,有2.75萬名外來人員在中山獲得積分入戶資格,同時還有9.1萬多名外來人員子女獲得積分入讀公辦學校資格。

    中山還努力暢通外來人員參政議政的渠道,探索在外來人口集中的地區(qū)聘任優(yōu)秀異地務工人員為村(居)委會特別委員。截至2017年底,全市外來人口超過40%的229個村居均聘有特別委員。

    更廣闊的視野范圍內,全面共享理念的不斷深化始終同人的需求全面發(fā)展同頻共振。

    在北京房山,北漂多年的張曉雅拿到了公租房的鑰匙,第一次在北京有了“家”的感覺。

    在新疆喀什巴楚縣,依托上海持續(xù)多年的醫(yī)療援疆項目,貧困戶依明·阿不都瓦依提的兩個孩子成功完成了白內障手術。

    在四川綿陽,受到政府和社區(qū)關照的低保戶劉春梅主動去社區(qū)“愛心食堂”參加志愿服務,點滴的貢獻讓她“也有機會為自己自豪”。

    不斷完善的制度體系與不斷夯實的公平正義基石,正在讓越來越多的人向著全面共享的美好生活不斷邁進。

    “把社區(qū)居民積極性、主動性調動起來,做到人人參與、人人負責、人人奉獻、人人共享?!薄暯?/p>

    發(fā)展為了人民,發(fā)展依靠人民。讓人人共享發(fā)展成果的同時,如何更好發(fā)揮人民創(chuàng)造力,共同推動更好的發(fā)展?

    中山市花園新村小區(qū),有一面“微心愿”墻。今年8月15日,小區(qū)住戶“根叔”貼出一個“微心愿”:“復退軍人,長期病患,生活拮據,希望擁有一個電子血壓計監(jiān)測血壓?!?/p>

    很快,“根叔”就收到了一個嶄新的電子血壓計。在他的“微心愿”單上,認領單位(個人)一欄寫的是中山市直屬機關工委“愛·點餐”項目,完成時間是9月12日。

    社區(qū)黨委牽頭建一個“微心愿”墻,一頭征集公布困難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兒童等工作生活需求,一頭協(xié)調轄區(qū)內單位、企業(yè)、個人的愛心力量來認領,通過這樣的“牽線搭橋”,激活社區(qū)中的公益力量,共創(chuàng)美好生活。

    習近平總書記日前在上??疾鞎r指出,加強社區(qū)治理,既要發(fā)揮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作用,也要發(fā)揮居民自治功能,把社區(qū)居民積極性、主動性調動起來,做到人人參與、人人負責、人人奉獻、人人共享。

    40年前的改革,老百姓“吃飽、穿暖、有錢”就是最直接的獲得感;40年后的今天,老百姓的獲得感體現在哪?

    “參與感也是獲得感?!敝猩绞姓ㄎ罕姽ぷ骺瓶崎L易劍說,“改革開放40年,人民群眾對生活的追求越來越豐富,越來越注重個人價值的實現。讓大家在參與共建共享的過程中,既客觀地看到發(fā)展進步和階段性短板,又可以貢獻個人的智慧與能力,從中收獲幸福感?!?/p>

    四川綿陽游仙區(qū)韓家脊社區(qū)三江首座小區(qū),是當地有名的“不賣房”小區(qū)。優(yōu)雅融洽的生活環(huán)境讓很多業(yè)主感覺在這里是“買了一套房、安下一個家”,即使房價比周邊高很多也無人賣房。

    “再多的想法說出來,不如讓業(yè)主參與進來?!表n家脊社區(qū)黨委書記薛燕講起社區(qū)共建共享的探索時滔滔不絕——

    通過兒童“認養(yǎng)小樹”,整合家長資源成立“愛心家長會”,既解決孩子集中照護的問題,還發(fā)動大家參與公益和社區(qū)共建;通過召開“居民議事會”,搭建起把各方意見轉化成解決方案的平臺,實現決策民主、方案公開、廣泛參與、群眾滿意;通過“家風家訓”評選,吸引居民熱愛傳統(tǒng)文化、追求良好道德風尚,共享文明和諧家園……

    同在綿陽的涪城區(qū)迎賓社區(qū),成立了“公益愛心儲蓄所”,倡導“人人都有參與社區(qū)共建共享的權利和義務”,即便是老弱病殘,也能通過一點一滴的奉獻“儲蓄”愛心,收獲社區(qū)大集體的認可與回報。

    “通過社區(qū)共建,大家互幫互助,社群關系更加和諧了?!庇e社區(qū)黨總支書記舒明英說。

    “我們要立足國情、立足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來思考設計共享政策,既不裹足不前、銖施兩較、該花的錢也不花,也不好高騖遠、寅吃卯糧、口惠而實不至?!薄暯?/p>

    “出自己的力,流自己的汗,自己的事情自己干!”

    在青川縣竹園鎮(zhèn)金河村中心廣場上懸掛著的這條巨大橫幅,提醒人們:共享發(fā)展,絕不是“坐等”共享。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需要“先富”地區(qū)“幫一把”,但更需要“后富”地區(qū)自己在奮斗上再“加把勁”。

    為了破除“等靠要”思想,青川縣大力實施“精神扶貧”,摸索出了一套道德積分激勵機制:以家庭為單位建立道德積分臺賬,戶公示、組公開、村張榜,每年從村集體經濟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資金建立道德激勵專項基金用于表彰,形成精神、物質“雙獎勵”。

    “說一千道一萬,不如做給農民看?!敝駡@鎮(zhèn)黨委副書記車源說,“如今村里都把道德積分評比當做家庭的‘門面’,懶漢窮漢少了,大家在脫貧致富、養(yǎng)成好習慣、形成好風氣的路子上你追我趕?!?/p>

    共享發(fā)展,不是搞平均主義。我國現在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共享發(fā)展也必須量力而行,循序漸進。

    安徽宣城花園村,名聲在外的“安徽股改第一村”。

    2013年5月,花園村大膽嘗試完成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然而農民變股東后,很快就出現了“平均主義”、寅吃卯糧的思想:有人提出直接將集體賬上1000多萬元一分了之。村干部為了長遠發(fā)展計,挨家挨戶做工作才達成共識。

    為了避免再度出現“平均主義”傾向,花園村在2017年10月召開股東大會,通過了股權激勵方案,從集體股中拿出部分股份,對村聘請的優(yōu)秀人才和有突出貢獻的公司管理人才進行配股。

    “不僅要讓人民充分共享花園村的改革成果,同時也要激勵大家繼續(xù)奮斗?!贝妩h總支書記李開富說。

    從做大“蛋糕”到分好“蛋糕”,共享發(fā)展是一門大學問。放眼廣大人民群眾身邊的一幕幕生動實踐,可以欣喜看到,“發(fā)展為了人民、發(fā)展依靠人民、發(fā)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價值追求正不斷凝聚改革發(fā)展的強勁動力,讓人民在改革開放的偉大進程中,創(chuàng)造更加美好的生活。(記者:霍小光、羅爭光、周穎、蕭永航、薛天、汪奧娜、董璐)

  • 羊肉飄“香” 居民難忍膻味

    一場秋雨一場涼,天氣漸漸冷了,又到了吃羊肉的季節(jié),然而吳家鎮(zhèn)的市民李女士(化名)一家,卻被樓下傳來的羊肉味道所困擾。

    直播綿陽記者來到李女士所居住的吳家鎮(zhèn)廣福苑小區(qū),發(fā)現該小區(qū)內部有兩棟樓房的一樓均是門面,其中一個門面用做餐飲,名為“開元米粉”,這家店招牌上還寫著打包羊肉。李女士告訴記者,正是這家店影響了他們一家的生活?!爸笱蛉獾奈兜里h到我們客廳、臥室里面,它那個生羊肉開始煮出來那個味道多么腥,不戴口罩覺得難以呼吸,戴了口罩過濾下空氣要好一點?!崩钆空f。

    直播綿陽記者來到李女士家中,看見她家窗戶緊閉。李女士告訴記者,這家店在十月初開始營業(yè),這樣的味道讓他們一家人都受不了。她兒子在讀高三,在家里呆不下去了就把書拿到馬路邊上去看,沒有這種味道的干擾,才能靜下心來看書。

    直播綿陽記者看見,油煙管道從該店接出后筆直地沿著墻壁延伸到樓頂。李女士說,雖然有排油煙的管道,但是羊肉的膻味還是揮之不去,而且從抽油煙機傳出的聲音,也是讓人頭痛的問題?!傲璩克狞c半鼓風機聲音就開始響,吵得睡不著?!崩钆空f。

    附近的幾戶鄰居也有和李女士相同的苦惱,他們曾一起找到店家協(xié)商。李女士說:“店家說那是正常的,曾經開了好多個店都是這個樣子?!?/p>

    直播綿陽記者將該情況反映給了吳家鎮(zhèn)政府及涪城區(qū)城管分局,工作人員隨后到現場進行勘察,并勒令店家進行整改。

    “針對群眾反映的油煙問題以及噪音擾民問題,我們督促店家加裝油煙凈化設施,第二就是安裝隔音設施。我們將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回訪?!眳羌益?zhèn)副鎮(zhèn)長王保明說。(綿陽廣播電視臺記者:鄧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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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漢能半年報業(yè)績到底有多大的含金量

    上證報訊漢能薄膜發(fā)電(0566.HK)8月30日發(fā)布的2018年中期報告顯示,公司報告期內收入約204.15億港元,盈利73.29億港元,分別比去年同期大幅增長約6倍及30倍。

    2018年前6個月,公司財務狀況及現金流量得到極大改善。結合中報披露的收入情況以及公司2017年年報財務報表分析,初步匡算,公司前6個月現金收入至少超過110億港元,加上從6月底到8月底繼續(xù)回流的超過60億港元,今年前8個月,公司現金收入約170億港元。

    這是漢能薄膜發(fā)電自2016年上半年實現扭虧為盈以來,連續(xù)5期業(yè)績實現盈利。而本期業(yè)績同時意味著,漢能薄膜發(fā)電直接跳躍到了一個新的發(fā)展平臺。

    那么,本次業(yè)績的跳躍,其含金量如何?未來能否繼續(xù)保持?

    產業(yè)園奇兵

    從半年報看,上半年漢能薄膜發(fā)電的上游業(yè)務實現收入約190.84億元,是去年同期17.26億的11倍,占總收入的93%??梢娫摌I(yè)務是本期業(yè)績爆發(fā)性增長的最主要源頭。

    其“上游業(yè)務”具體指的是,薄膜太陽能電池及組件生產裝備及整線生產線的研發(fā)、設計、生產、銷售及交付,并提供相應技術服務,即薄膜太陽能整線生產線“交鑰匙”解決方案。

    漢能薄膜發(fā)電稱,報告期內,公司上游分部簽訂了多個產業(yè)園項目及新增客戶。

    半年報顯示,在2018年1月至6月期間,漢能薄膜發(fā)電的產業(yè)園項目客戶主要為綿陽產業(yè)園、大同產業(yè)園及淄博產業(yè)園等。

    半年報中提到,2017年5月18日,綿陽市涪城區(qū)政府與漢能聯屬公司訂立一項有關移動能源產業(yè)園項目的合作協(xié)議(綿陽產業(yè)園項目),根據該合作協(xié)議,綿陽產業(yè)園項目計劃于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qū)投資進行CIGS及GaAs薄膜光伏組件生產線建設及安裝。綿陽產業(yè)園項目分為四期,其中第I期為600MW CIGS薄膜光伏組件及20MW柔性GaAs薄膜光伏組件生產線,總投資額為人民幣66億元。2017年6月,漢能薄膜發(fā)電與綿陽產業(yè)園項目公司訂立一份銷售合同。根據該等協(xié)議的條款及條件,漢能薄膜發(fā)電向綿陽產業(yè)園提供600MW GSE CIGS薄膜生產線,總價為約人民幣 27.3億元,當中包括前端合同約人民幣24.665億元及后端合同約人民幣2.635億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6個月,本合同產生的收入約為9.17億港元。

    而大同產業(yè)園和淄博產業(yè)園相關合同在報告期內產生的收入分別為1.46億港元和16.77億港元。

    除了產業(yè)園項目之外,漢能薄膜發(fā)電還積極開發(fā)多個第三方大客戶,如荊州順佰項目、成都華豐源項目、南京易能項目、黑龍江易能項目及德州易能項目,上述項目報告期內貢獻的收入分別是11.35億港元、18.5億港元、17.68億港元、12.85億港元及12.61億港元。

    實際上,這些第三方大客戶也類似于產業(yè)園,所做業(yè)務也是移動能源產業(yè)園,只不過其股權結構不像前述產業(yè)園那樣,由地方政府平臺公司、第三方公司、漢能聯屬公司三方組成。

    這些合同的執(zhí)行期一般都在三年以上,而本期基本都是第一期,同時還長期執(zhí)行后期維修及升級服務合同,可以預見,即便不再開拓新的產業(yè)園項目,漢能薄膜發(fā)電未來三年的收入也能保持穩(wěn)步增長。

    漢能薄膜發(fā)電在半年報中解釋,公司在技術上取得重大突破、國家政策對薄膜發(fā)電、移動能源、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產業(yè)的大力支持,以及公司在市場上的積極開拓,共同促成了上游業(yè)務的大幅增長。

    同時,這里的“產業(yè)園”主要是各地新興的移動能源產業(yè)園,這些產業(yè)園是地方政府在發(fā)展地方經濟轉型升級的過程中,對薄膜太陽能等高新技術和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的積極布局。

    下游業(yè)務方面,公司上半年實現收入13.30億元,同比增長17.9%。表面看上去與上游收入的高增長懸殊大并不匹配。但我們分析認為,這與漢能的生態(tài)鏈價值流程時間釋放滯后有關,也就是說漢能的上游必須釋放出芯片及組件產能,下游業(yè)務才能有組件應用到各新開發(fā)的產品。顯然這些產能釋放需要有一個逐步爬坡的過程。各市場終端奇缺產品組件、漢能內部各業(yè)務單位為搶組件經常爭起來等事實也證明了此分析判斷。權威機構調研機構及旺盛的市場需求也證明漢能薄膜太陽能的爆發(fā)式增長即將來臨。

    下游業(yè)務的爆發(fā)依賴于中游芯片及組件生產供應,目前限制漢能公司下游業(yè)務爆發(fā)的最大瓶頸是中游芯片的供應量。今年上半年裝備產線大量交付,按照SOP及EOR流程測算,這批產線將在未來6-18個月集中釋放產能,也就是說,芯片及組件供應的問題,將在未來6-18個月得到解決。

    2018年,公司陸續(xù)推出第二代漢瓦、漢包、漢紙、漢傘等終端產品,有消息稱,新一代漢墻也即將發(fā)布。從已獲知的市場情況看,這些產品當前處于嚴重供不應求狀態(tài),一旦中游芯片及組件供應能夠跟上,下游市場將進入另一個爆發(fā)周期。

    關聯交易降至零

    漢能薄膜發(fā)電自2015年7月停牌至今已逾三年,當年監(jiān)管關注的核心問題之一就是公司的關聯交易占比過高。不過,經過三年的不懈努力,本報告期內,漢能薄膜發(fā)電已經將第三方收入的占比提高到了100%,即關聯交易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已經從2017年末的13%降到了本期的零。這與以地方政府為代表的第三方空前認同薄膜太陽能發(fā)電產業(yè)方向,以及漢能薄膜發(fā)電在產業(yè)中的領導地位有很大的關系。

    從全球范圍講,美國和日本最大的光伏企業(yè),其主業(yè)都是薄膜太陽能發(fā)電;從中國角度講,國家發(fā)布了多個政策以支持薄膜太陽能發(fā)電及與密切相關的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移動能源等產業(yè)。其中,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等六部委2018年4月19日印發(fā)的《智慧光伏產業(yè)發(fā)展行動計劃(2018-2020年)》(工信部聯電子〔2018〕68號)明確,加快發(fā)展先進制造業(yè),加快提升太陽能產業(yè)智能制造水平,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與太陽能產業(yè)深度融合,鼓勵特色行業(yè)智能太陽能應用,促進我國太陽能產業(yè)邁向全球價值鏈中高端。

    漢能薄膜發(fā)電在薄膜發(fā)電領域屬于全球領先企業(yè),漢能薄膜發(fā)電的薄膜太陽能組件轉換效率在2018年上半年再創(chuàng)新高。

    據中報顯示,2018年上半年,漢能Solibro 量產冠軍的玻璃基CIGS組件轉換效率達到18.72%,為全球目前采用共蒸法工藝的CIGS組件之冠;MiaSolé 柔性組件的轉換效率達到19.4%;GSE電池的研發(fā)轉換效率達到18.7%,量產冠軍組件的轉換效率則達到16.3%;Alta Devices的砷化鎵單結組件量產效率達到25.1%,于2017年11月14日通過Fraunhofer ISE CalLab光伏組件認證,Alta Devices曾保持GaAs單結電池(截至2018年4月)及組件(截至2017年12月)轉換效率的世界紀錄;高效硅異質結(SHJ)電池研發(fā)效率也高達23.7%,并已獲得SGS-TUV認證。

    2018年中國可再生能源大會在8月23日發(fā)布了年度中國太陽能電池認證記錄。在8項發(fā)布記錄中,漢能獲取了砷化鎵單結、砷化鎵雙結、銅銦鎵硒、異質結太陽能電池4項年度認證記錄冠軍。

    因此,地方政府公司、第三方公司愿意與漢能移動能源控股聯屬公司一起成為產業(yè)園項目公司的初步發(fā)起人和股東,并對合營企業(yè)做出初步注資。在這一模式中,漢能移動能源控股一般只占小股,因而項目公司相對于漢能薄膜發(fā)電來說屬于第三方。

    半年報稱,產業(yè)園項目公司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從事大規(guī)模薄膜組件生產。除以先進的薄膜光伏技術開發(fā)可再生能源所帶來的裨益外,政府及政府投資平臺公司相信,從商業(yè)角度觀之,產業(yè)園項目亦將取得成功。所以,在綿陽產業(yè)園項目及大同產業(yè)園項目中,地方政府鼓勵其管轄省市內的新建筑項目使用產業(yè)園項目供應的薄膜太陽能產品。

    資金狀況到底如何?

    監(jiān)管層三年前比較關注的另一個核心問題是,漢能控股及其聯屬公司對漢能薄膜發(fā)電的債務。從漢能薄膜發(fā)電本次的中報看,這個問題已經不復存在。因為,漢能聯屬公司對漢能薄膜發(fā)電的所有受擔保債務,已于2018年3月底前全部還清,較原定的2019年9月提前了一年半的時間。

    半年報還顯示,2018年6月30日,漢能薄膜發(fā)電賬上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約為11.83億港元。而漢能薄膜發(fā)電還宣布,從2018年6月30日至8月30日(本財務報表批準發(fā)布的日子)期間,公司又進一步從客戶收到約60.84億港元的款項,目前現金流狀況良好。

    雖然流動負債總額由2017年上半年的104億港元上升到了本期的128.20億港元、增幅23%,非流動負債總額由2017年同期的10.2億港元升至30.79億港元、增長約200%,但這比起6倍的收入增長和近30倍的利潤增長,不但不值得擔憂,還可以說是用很小的代價獲得了很高的增長。

    展望未來,漢能薄膜發(fā)電順應的是清潔環(huán)保的全球趨勢,它在2018年上半年繼續(xù)保持了全球移動能源創(chuàng)新者的優(yōu)勢,在薄膜太陽能應用產品研發(fā)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這應該能為其未來業(yè)績的穩(wěn)步增長奠定很好的基礎。

    例如,繼去年推出新型建材雙玻漢瓦,漢能薄膜發(fā)電今年又推出新一代的單玻漢瓦,另外曲面雙玻漢瓦已順利通過TUV、CE、CQC、CCC、UL的認證測試且取得了相應的證書,并完成兩項企業(yè)標準發(fā)布、一項團體標準立項及147件專利申請工作。2018上半年度完成了歐洲首批漢瓦示范項目,以助力漢瓦產品在國外市場順利推廣。

    又如,2018年4月底,漢能薄膜發(fā)電推出漢傘,這是全球首款基于柔性薄膜太陽能技術的多功能傘,并在“點亮非洲”公益項目中首批捐贈予坦桑尼亞。除此之外,漢能薄膜發(fā)電亦于今年六月推出新款漢包、漢紙。這些新一代的產品,覆蓋居民的智慧穿戴、家居生活電子設備及戶外運動裝備等方面,為使用者提供更方便、快捷的移動用電體驗,滿足移動通訊、戶外運動、野外作業(yè)、應急救援等市場對移動能源解決方案的需求。

    同時,漢能薄膜發(fā)電已開發(fā)出多樣化的移動能源應用產品,至今發(fā)展態(tài)勢優(yōu)異。除了如薄膜太陽能折疊式發(fā)電紙、發(fā)電包、發(fā)電背包等便攜式的移動能源產品,集團的薄膜太陽能電池也相繼應用于如太陽能動力船、共享單車、物流運輸車、無人飛機、太陽能無人汽車等多個移動交通領域。

    因而,漢能薄膜發(fā)電的管理層在中報中承諾,將持續(xù)緊跟太陽能市場的發(fā)展趨勢,著眼國內及國際環(huán)境變化,繼續(xù)保持漢能薄膜發(fā)電作為最先進及高技術薄膜太陽能解決方案提供者的地位,憑借現有的規(guī)模優(yōu)勢,提高運營效率,并積極開拓海內外新市場,從而保持平穩(wěn)的業(yè)績增長。

    半年報之外的硬實力

    流行歌曲《真心英雄》里有一句歌詞許多人都感同身受:“不經歷風雨,怎么見彩虹,沒有人能隨隨便便成功?!?/p>

    漢能薄膜發(fā)電業(yè)績迎來爆發(fā)性增長,也不是一夜之功,而是多年積累的釋放。從2009年到2018年,漢能進入薄膜太陽能行業(yè)已經10個年頭了,在這10年里,據了解漢能對薄膜太陽能技術的并購、研發(fā)、投建、運營,累計投入約800億人民幣,基本上漢能是以一己之力把這個薄膜行業(yè)做起來的,開創(chuàng)了移動能源產業(yè)。但即便是在這樣困難的條件下,漢能仍硬生生把這個行業(yè)做到了世界的最前面,現在包括中建材、神華、大同這些傳統(tǒng)的國企也都進來做第二代或者第三代薄膜太陽能技術。

    其實,漢能的成功也可以歸結為這三點。第一點,沒有國家“大勢”的支持,漢能不可能有驚人的業(yè)績,這一點從2018年的半年報中已經得到證明。第二點,漢能20年來,只堅守“清潔能源”這個領域,近10年來又只專注于薄膜太陽能領域,真正做到了心無旁騖。其三,在漢能,可能只有兩個東西是不變的,一是技術的研發(fā)和投入不變,二是企業(yè)的精神和文化不變,除此之外,“漢能不變的東西就是變”,漢能創(chuàng)始人李河君曾這樣說。漢能是個主動持續(xù)變革的企業(yè),它有著獨特的戰(zhàn)略判斷的能力、隨時反省的機制,靈活應勢而動、應勢而為的行動力。

    所以,綜合來講,漢能的業(yè)績爆發(fā),是長期努力之后的必然結果,而非偶然。(中國證券網記者李公生)

  • 大數據分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無罪案例在中國

    作者:王思魯,廣強律師事務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辯護律師暨金牙大狀律師網首席律師;周逸舒,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核心成員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指的是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行為。

    在《刑法修正案(七)》出臺以前,在司法實踐中,經營型傳銷活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而詐騙性質的傳銷活動通常以詐騙罪或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但定罪的界限仍然比較混亂?!缎谭ㄐ拚福ㄆ撸烦雠_之后,關于傳銷犯罪有了明文的規(guī)定,將傳銷犯罪的罪名規(guī)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由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設的罪名,其無罪判決較少。通過研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不予批準逮捕情形,以及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不起訴決定書、作無罪辯護意見的判決、無罪判決等數據分析,能夠找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有效無罪辯點,為各個階段的辯護工作開展提供重要的參考價值。在辯護工作中,如果能夠做好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無罪案例的收集與分析,也能促使審判者信服并作出相同的無罪裁判。

    第一部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不予批準逮捕情形研究

    不批準逮捕是指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認定,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而作出的決定。

    在司法實務中,批捕率一直較高,檢察機關往往僅對偵查機關呈捕的案件材料進行書面審查,較少地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便對案件作出認定。如果檢察機關不予批準逮捕,那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就相對容易很多,即在進入審判階段前就將案件無罪化處理,實現了實質的有效辯護。

    檢察院對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不予批準逮捕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檢察院認為無罪而不予批準逮捕的情形

    (一)行為人實施的是直銷活動而非傳銷活動,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不予批準逮捕

    (二)行為人實施的是經營型傳銷活動而非詐騙型傳銷活動,經營型傳銷活動僅違法,其社會危害性不足以構成犯罪

    (三)行為人雖存在詐騙傳銷行為,但達不到追訴標準

    (四)行為人在傳銷組織中非組織、領導者,主體身份不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之規(guī)定

    (五)沒有“騙取財物”結果的發(fā)生

    (六)“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而不予批準逮捕

    二、檢察院認為“有罪”而不予批準逮捕的情形

    (一)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而不予批準逮捕

    (二)符合監(jiān)視居住的條件而不予批準逮捕

    (三)“不捕直訴”

    (四)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相關情形的不予批準逮捕

    通常來說,檢察院認為當事人有罪卻不予批準逮捕,是《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guī)定。檢察院認為當事人無罪而不予批準逮捕,才是應當研究的核心問題。

    從上述可知,檢察院認為當事人無罪而不予批準逮捕的主要有以下幾個考量因素:是否達到追訴標準、是否具備傳銷活動的性質、是否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體、是否騙取了財物、證據體系是否完整。

    第二部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不起訴決定書數據分析

    不起訴指的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不起訴決定書有三種類型: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對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不起訴決定意味著其行為在法律上是無罪的。

    本部分是關于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不起訴決定書的數據分析。筆者從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進行檢索,并經過篩選之后得到346份不起訴決定書。

    從整體上而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不起訴決定書在地域、案件年份、類型的數據分布如下:

    一、地域

    在上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不起訴決定書中,分布最多的地區(qū)是廣西、重慶、湖南、江蘇、江西等地,分別占13%、12%、11%、10%、10%。

    二、案件年份

    在上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不起訴決定書中,有17份在2014年、70份在2015年、133份在2016年、103份在2017年、23份在2018年,整體而言,2016年及2017年不起訴決定書的數量較多。

    三、類型分布

    在全部類型的不起訴決定書當中,其中法定不起訴有27份,占8%;酌定不起訴有139份,占40%;證據不足不起訴有180份,占52%。后文將通過對其中三種類型不同不起訴決定書的數據分析,尤其是對不起訴理由的分析,總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效無罪辯護點。

    (一)法定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構成法定不起訴的條件有以下七種情形:

    1.沒有犯罪事實;

    2.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上述檢索到的不起訴決定書,其中有27份是法定不起訴決定書,占全部不起訴決定書的8%。根據對法定不起訴理由的數據分析,有4份是“不具有傳銷犯罪事實”、2份是“被告人死亡”、21份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p>

    對4份“不具有傳銷犯罪事實”的不起訴決定書進行分析,發(fā)現檢察院不認定傳銷犯罪事實的理由如下:

    一、沒有發(fā)展下線人員

    貴州省遵義縣人民檢察院遵縣檢公訴刑不訴[2014]81號不起訴決定書

    基本案情:2013年以來,徐某某(已起訴)伙同蔡某某(另案處理)依托“****”網站,其以鉑金股東承擔管理、介紹、注冊、協(xié)調、周轉的身份,以高額返利為誘餌,先后在浙江省、廣西省、貴州省等地發(fā)展參與者,要參與者繳納不同數額的費用及發(fā)展下線的情況獲取普通股東、銀股東、金股東、鉑金股東資格,然后股東憑借自己的身份及發(fā)展下線情況獲取利潤,從而騙取他人加入該傳銷活動,被告人徐某某先后發(fā)展了金某某、何某某、劉某某(已不訴)等4個層級34名股東,共計騙取人民幣1042萬元,后被告人徐某某按照蔡某某的指示將騙得的1042萬元中400萬元歸還蔡某某向孫某某的借款,部分打入一個叫張某某的賬戶內,部分作為自己的分紅予以揮霍。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孫某某在本案中沒有發(fā)展下線,其于徐某某之間系債權債務關系,其本身系被害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孫某某不起訴。

    二、僅是一般工作人員,沒有參與組織、管理,對傳銷事實并不知情

    1.湖南省安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安鄉(xiāng)縣檢刑不訴[2014]42號不起訴決定書

    基本案情:錢某某為傳銷組織公司的資金主管,主要負責會員費的收取,獎金的發(fā)放。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錢某某系****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員,在其中并未參與組織、領導活動,其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錢某某不起訴。

    2.成都市龍泉驛區(qū)人民檢察院成龍檢刑檢刑不訴[2016]32號不起訴

    基本案情:2012年5月,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通過廖某梅(已判)的介紹,并由廖某梅墊資5000元人民幣加入香港愛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后廖某梅告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與鄭某?。ㄒ雅校┮黄鹪诒緟^(qū)龍泉街道航天丁區(qū)鄭衛(wèi)健租住房內成立報單中心,并為李某某墊資1000元房租。期間,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沒有發(fā)展過下線人員,沒有參加報單中心具體管理。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李某某沒有發(fā)展過下線人員,在傳銷活動中沒有參與組織、管理,沒有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三、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傳銷組織開發(fā)系統(tǒng)和制作相關網站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常鼎檢刑檢刑不訴[2017]107號不起訴決定書

    基本案情:被不起訴人冉某某在鄭州經營“鄭州**軟件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2月經高凌東(另案處理)介紹認識了中興同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姚琪宏(已判刑),中興同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從事傳銷犯罪活動的公司。經姚琪宏、高凌東多次與冉某某商量和討價還價,2016年1月,姚琪宏和冉某某簽訂合同,冉某某答應為中興同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設計開發(fā)“中市所網絡交易系統(tǒng)”,后因開發(fā)較為遲緩,冉某某免費為其開發(fā)了“中華幣官網”和“中興同壽官網”。整個系統(tǒng)于2016年5月前交付運營,該系統(tǒng)由冉某某開發(fā)和維護,截止案發(fā)共計收取中興同壽公司開發(fā)費和維護費約12萬余元。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沒有證據證實冉某某知道中興同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從事傳銷活動,因為“中市所網絡交易系統(tǒng)”反映不出傳銷特點,“中華幣官網”、“中興同壽官網”冉某某只設計模塊,他不負責官網的內容上傳。能夠反映出傳銷特點的會員消費系統(tǒng)由他人開發(fā),姚琪宏和高凌東也證實沒有給冉某某介紹過中興同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營模式。綜合全案分析,由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觀要件要求是故意或明知的心理狀態(tài),現在沒有證據認定冉某某主觀上明知中興同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從事傳銷活動而為其開發(fā)系統(tǒng)和制作相關官網,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冉某某不起訴。

    對24份“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起訴決定書進行分析,發(fā)現檢察院不認定傳銷犯罪事實的理由如下:

    一、不屬于組織者、領導者,未起到組織者、領導者的作用

    江西省邳州市人民檢察院邳檢訴刑不訴[2016]6號不起訴決定書

    基本案情:2015年2月份以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楊某某、王某某(以上五人已公訴)等人在邳州市同盛廣場開設中華養(yǎng)生店以投資“蘇丹健康基金”為名,要求加入者繳納300元(人民幣,下同)或2000元、4000元、10000元不等的會員費獲得加入資格,進行高利分紅,并分靜態(tài)日分紅和動態(tài)推薦分紅。組成層級并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證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被不起訴人莊某乙被該傳銷組織雇傭負責給會員登記、網站維護以及轉賬等事務性工作。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莊某乙的上述行為,不能認定為“蘇丹健康基金”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其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莊某乙不起訴。

    分析:被不起訴人莊某乙僅是受該傳銷組織雇用,負責會員登記、網站維護及轉賬等事務性工作,符合《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故對其不起訴。另外,如果不是在傳銷活動中起發(fā)起、策劃、操縱作用或者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xié)調、宣傳、培訓的人員,不能認定為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相似案例: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京順檢公訴刑不訴[2016]102號不起訴決定書、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常鼎檢刑檢刑不訴[2016]56號不起訴決定書、山西省柳林縣人民檢察院柳檢公訴刑不訴[2014]4號不起訴決定書等

    二、發(fā)展傳銷內部組織人員數量或層級未達到追訴標準

    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檢察院佛三檢刑不訴[2017]40號不起訴決定書

    基本案情:2016年5月,被不起訴人鐘某甲經鐘某丙(另作處理)介紹加入“恒星幣”傳銷活動后,為獲取利益積極發(fā)展下線,經查明,共直推下線1人,直推礦機5臺,下線層級達五層、成員共33人。被不起訴人鐘某甲至被查獲時,通過“恒星幣”官網的賬戶顯示,其發(fā)展層級達六層、下線成員共25人,發(fā)展級別屬于普通礦工。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鐘某甲雖參與了傳銷活動,但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追訴標準,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鐘某甲不起訴。

    分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追訴標準是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 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未達到這一追訴標準,即使是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也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相似案例:寧夏市中衛(wèi)市沙坡頭區(qū)人民檢察院衛(wèi)沙檢公訴刑不訴[2016]34號不起訴決定書、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qū)人民檢察院海檢公訴刑不訴[2016]11號不起訴決定書等

    三、尚未用于傳銷犯罪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常鼎檢刑檢刑不訴[2016]58號不起訴決定書

    基本案情:被不起訴人吳某某系恒遠公司國際版電子商務系統(tǒng)的開發(fā)者。2015年4月,吳某某受謝某某的委托為恒遠公司開發(fā)國際版系統(tǒng),并草擬了開發(fā)合同。經吳某某設計,該系統(tǒng)分為四大塊,包括:會員管理系統(tǒng)、獎金管理系統(tǒng)、信息匯總系統(tǒng)、結算管理系統(tǒng),且吳某某為該系統(tǒng)注冊了7個域名。同時,恒遠公司分三次給吳某某轉賬324505元作為開發(fā)報酬。該國際版的系統(tǒng)至案發(fā)時,沒有開發(fā)完成,一直沒有投入使用。吳某某到案后主動退回了違法所得10萬元。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吳某某為傳銷組織開發(fā)的軟件沒有完成,尚未用于傳銷活動,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吳某某不起訴。

    分析:由于尚未有參與傳銷活動犯罪的事實,且將違法所得退回,故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酌定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指的是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在上述檢索到的不起訴決定書中,其中有139份是酌定不起訴,占全部不起訴決定書的40%。根據對酌定不起訴理由的數據分析,有51份認定“從犯”、48份認定“自首”情節(jié)、37份認定“坦白”情節(jié)、32份認定“退贓”情節(jié) 28份認定“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8份認定“初犯”、7份認定“立功”情節(jié)、6份認定“主觀惡性小”、4份認定“發(fā)揮作用小”、3份認定“犯罪數額小”、2份認定“75周歲”、1份認定“勞務性工作”、1份認定“沒有發(fā)展人員”、1份認定“發(fā)展人員數量少”。

    可以從以上數據看出,酌定不起訴的考量因素主要是法定量刑情節(jié)和酌定量刑情節(jié)。在被不起訴人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情況下,如果具有從犯、自首、坦白等情節(jié),則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訴。

    (三)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guī)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證據不足不起訴,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一程序條件。

    在上述檢索到的不起訴決定書中,其中有180份是證據不足不起訴,占全部不起訴決定書52的%。根據對證據不足不起訴理由的數據分析,有86份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證據不足、54份認定“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數量達到了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證據不足、36份檢察院認為“實施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行為”的證據不足、4份檢察院認為“騙取財物,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證據不足。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證據不足不起訴主要是從主體、客觀行為、追訴標準等方面進行考量的,如果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之后,仍然不能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則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三部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決數據分析

    本部分數據分析案例來源于Alpha數據庫、裁判文書網及刑事審判參考,通過檢索關鍵詞:案由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篩選出一審、二審、再審程序的判決、裁定書,共得到6669份案例。

    本部分將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地域分布、案件年份、審判程序、法院層級及刑罰類型進行數據可視化分析,以期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這一罪名情況形成總體概覽,同時也為后文的無罪辯護數據分析作基礎鋪墊。

    一、地域分布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高發(fā)地區(qū)主要集中在東南部沿海地區(qū),尤其是江浙一帶,僅江蘇省、浙江省發(fā)生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例,已占全國案例的19%。而安徽省、廣西省、湖南省也位居前列,分別占全國案例的9.66%、6.9%、6.33%。

    二、發(fā)生年份

    2009年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終于對傳銷犯罪有了明文規(guī)定,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規(guī)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從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發(fā)生年份來看,2013年之后進入了高發(fā)期,并保持著每年的數量增長,從2013年的230件到2017年的1615件,五年期間已出現了七倍的增長。

    三、審判程序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審判程序以一審為主,占所有案例的74%。此外,二審案件占所有案例的25.72%,再審案件占所有案例的0.27%。

    四、法院層級

    審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院層級主要以基層人民法院為主,占比73.74%,而中級人民法院占比25.87%,高級人民法院占比0.24%。

    五、刑罰情況

    在6669份案例中,被判處無罪的僅有5份案例,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有82份案例,而被判處緩刑的有1932份案例,緩刑率達到了28.97%。

    第四部分:作無罪辯護意見的數據分析

    在上述6669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判決中,通過在同句檢索“辯護人 無罪”,得出162份辯護人作了無罪辯護意見的判決,占全部判決書的2.4%。這個數據說明,為涉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意見的還是占少數。

    一、審理程序

    從審理程序來看,有105份判決是一審程序、56份判決是二審程序、1份判決是再審程序,分別占65%、34%、1%。作無罪辯護意見的審理程序以一審程序為主。

    二、法院采納情況

    在上述162份作無罪辯護意見的判決書中,只有5份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其余157份均未采納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采納率為3%。

    三、其余采納有效辯護點

    盡管無罪辯護意見的采納率非常低,但仍然有一些有效的辯護點是為法院所采納的,這也能夠影響當事人的量刑。在上述162份作無罪辯護意見的判決中,有42份認定“坦白”情節(jié)、32份認定“認罪態(tài)度好”、23份認定“自首”情節(jié)、19份認定“從犯”、14份認定“積極退贓”、3份認定“初犯”、2份認定“取得被害人諒解”、2份認定“立功”情節(jié)。

    應當指出的是,假如案件存在無罪辯護空間,則應當在無罪辯護方面作出努力,但同時也不應忽視量刑方面的辯護;而案件如果已經沒有無罪辯護的可能性,就要為當事人作精準化的量刑辯護,針對公訴人的量刑建議,圍繞各種量刑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說服法官作出有利于當事人的量刑裁決。

    第五部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無罪判決數據分析

    在6669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判決中,只有5份采納了辯護人的無罪意見,作出了無罪判決,無罪率為0.07%。

    從法院層級來看,在這5份無罪判決中,有4份是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1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

    從審理程序來看,在這5份無罪判決中,有4份是二審程序審理的,1份是一審程序審理的。

    由此也可窺知,無罪判決案件因其案件的復雜性,通常審級較高,審理周期也較長。

    以下通過分析五個無罪判決的裁判理由,提煉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五個有效無罪辯點。

    一、團隊計酬式傳銷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案情摘要:2009年6月始,被告人曾國堅租賃深圳市羅湖區(qū)怡泰大廈A座3205房為臨時經營場所,以亮碧思集團(香港)有限公司發(fā)展經銷商的名義發(fā)展下線,以高額回饋為誘餌,向他人推廣傳銷產品、宣講傳銷獎金制度。同時,曾國堅組織策劃傳銷,誘騙他人加入,要求被發(fā)展人員交納入會費用,取得加入和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并要求被發(fā)展人員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以下線的發(fā)展成員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黃水娣、羅玲曉、莫紅珍均在上述場所參加傳銷培訓,并積極發(fā)展下線,代理下線或者將下線直接帶到亮碧思集團(香港)有限公司繳費入會,進行交易,形成傳銷網絡:其中曾國堅發(fā)展的下線人員有鄭某妮、楊某湘、王某軍、楊某芳、袁某霞等人,楊某芳向曾國堅的上線曾某茹交納人民幣(以下未標明的幣種均為人民幣)20000元,袁某霞先后向曾國堅、曾某茹及曾國堅的哥哥曾某建共交納62000元;黃水娣發(fā)展羅玲曉、莫紅珍和龔某玲為下線,羅玲曉、莫紅珍及龔某玲分別向其購買了港幣5000元的產品;羅玲曉發(fā)展黃某梅為下線,黃某梅發(fā)展王某華為下線,黃某梅、王某華分別向亮碧思集團(香港)有限公司交納入會費港幣67648元;莫紅珍發(fā)展龍某玉為下線,龍某玉發(fā)展鐘某仙為下線,鐘某仙發(fā)展周某花為下線,其中龍某玉向莫紅珍購買了港幣5000元的產品,鐘某仙、周某花分別向亮碧思集團(香港)有限公司交納人會費港幣67648元。

    裁判結果: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曾國堅與原審被告人黃水娣、羅玲曉、莫紅珍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行為,而不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鑒于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曾國堅、黃水娣、羅玲曉、莫紅珍的行為已達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追訴標準,故其行為不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論處。曾國堅的上訴理由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撤銷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2011)深羅法刑一重字第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曾國堅、黃水娣、羅玲曉、莫紅珍無罪。

    無罪辯護思路:本案的辯護策略應當以法律適用問題為重點,并且應當明確,被告人曾國堅的團隊計酬型傳銷行為既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也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一)被告人曾國堅等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首先,從事實認定上看,控方和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為:被告人曾國堅組織策劃傳銷,誘騙他人加入,要求被發(fā)展人員交納入會費用,取得加入和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并要求被發(fā)展人員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以下線的發(fā)展成員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報酬,謀取非法利益。而在《傳銷禁止條例》第七條中對團隊計酬型傳銷活動是如此定義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fā)展人員,要求被發(fā)展人員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芍?,控方和一審判決認定曾國堅等人的傳銷行為為團隊計酬型傳銷行為。這一認定是沒有問題的。

    其次,從法律適用上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作如下規(guī)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可見,只有“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的傳銷行為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罪,“團隊計酬”型的傳銷行為并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因此,在本案中,曾國堅等人的行為屬于團隊計酬型的傳銷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其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被告人的上訴理由卻為:沒有達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實質上,曾國堅等人的行為根本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該上訴理由并不是一個最有效的無罪辯護點。

    (二)被告人曾國堅等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首先,從事實認定上看,被告人曾國堅等人的傳銷活動屬于團隊計酬的形式,由此,公訴機關對于本案也是以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的。

    但是,從法律適用上看,在本案的審理期間《刑法修正案(七)》已經頒布,對傳銷活動的評價應當僅僅以是否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來進行評價。因此,盡管在《刑法修正案(七)》頒布之前,團隊計酬型的傳銷行為是能夠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但是,在《刑法修正案(七)》頒布之后,團隊計酬型的傳銷活動并不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特征,因此應當宣告無罪,而不能再以非法經營罪進行定罪處罰。

    二、傳銷組織內部人員未達30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案情摘要:2014年至2015年9月期間,以劉某、俞某利為總管,孫某飛為經理,程某奇、孔某超為大主任,潘某某(已判刑)、被告人王某某為小主任等具有層級結構的傳銷組織,在閩侯縣一帶推銷實際并不存在的“天津某生物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化妝品和養(yǎng)生食品,組織、領導30余人進行非法傳銷活動。以至少購買一份2800元人民幣的“天津某生物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化妝品和養(yǎng)生食品為標準吸收新成員,并按照參加人員發(fā)展下線人員的數量劃分層級,從低到高依次分為業(yè)務員、業(yè)務代表、主任、經理、總管等級別,以發(fā)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左右開始在閩侯縣傳銷窩點擔任該傳銷組織中第三層級“業(yè)務主任”中的“小主任”職責,管理傳銷窩點的一般日常事務及人員分工調配,發(fā)展新成員,收取傳銷人員購買產品的費用并上繳,通過“串寢”的方式向傳銷組織的參加者灌輸傳銷理論知識,發(fā)展傳銷組織。

    裁判結果:關于上訴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稱王某某的行為不應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訴辯意見,經查,在原審起訴指控及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以劉某、俞某利為總管,孫某飛為經理,程某奇、孔某超為大主任,潘某某、王某某為小主任的傳銷組織內,現無證據證實王某某對潘某某所在窩點具有組織、領導或是協(xié)助組織、領導之行為,亦無證明證實王某某從潘某某窩點人員處獲取報酬或返利;在認定王某某組織、領導的傳銷人員數量時不應將潘某某窩點的人員包含在內。

    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王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應予以糾正。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撤銷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2016)閩0121刑初223號刑事判決第一、五項即對被告人王某某定罪量刑及繼續(xù)追繳違法所得之判決。

    無罪辯護思路:(一)在事實認定上,公訴機關對涉案人數的確定存在錯誤

    在本案中,雖然雙方均沒有就層級問題產生爭議,均不否認當事人是組織者、領導者的身份,但是就人數是否符合三十人存在了巨大的爭議。公訴機關認為:上訴人王某某客觀上雖未對潘某某所在窩點起到實質幫助作用,但王某某對與其隸屬同一傳銷組織的潘某某窩點主觀上存在明知,因此其發(fā)展人數應當一并計算;而辯方認為:王某某對潘某某的窩點并沒有實質的幫助、組織、領導作用,不應當合并計算人數,因此人數應當單獨計算王某某自己窩點的人數。而從最后法院的意見看:現無證據證實王某某對潘某某所在窩點具有組織、領導或是協(xié)助組織、領導之行為,亦無證明證實王某某從潘某某窩點人員處獲取報酬或返利;在認定王某某組織、領導的傳銷人員數量時不應將潘某某窩點的人員包含在內。最終從具有實質作用的角度,否認將兩窩點人數計算。

    從本案人數認定的判例說理看,最終的規(guī)則應當是實質的幫助、組織、領導作用,若沒有產生以上作用的,辯護律師可以很好的利用這一要點為當事人確定其具體的發(fā)展人數,避免公訴機關計算人數時過大;即使是當事人已經構罪的情形下,這一要點也能有效的區(qū)分“情節(jié)嚴重”中的人數認定問題,爭取罪輕。

    (二)在確認人數后,當事人因不符合刑事追訴標準而無罪

    在確認人數未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這一刑事追訴標準后,辯方將這一事實與司法解釋相銜接闡釋,形成了有效無罪辯點,最終使當事人獲得無罪的結果。

    三、非組織者、領導者的內部成員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案情摘要:河北某有限公司被控非法傳銷,并發(fā)展王某某進入其傳銷組織,王某某發(fā)展2名代理商,4名業(yè)務員,經河北信源會計師事務所鑒定其在傳銷活動中屬于第五層級,發(fā)展兩名下線代理商,其下線兩名代理商分別發(fā)展一個和五個層級,共計二十余名代理商,數名業(yè)務員,王某某提成收入131440元。

    裁判結果:本院認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原審被告人王某某參與了傳銷活動,并發(fā)展下線代理商、業(yè)務員,獲取了一定的非法收入,但是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者、領導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fā)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xié)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原審被告人王某某并不屬于傳銷活動組織者、領導者,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原審被告人王某某辯解的不應扣押其涉案贓款的觀點,因該項判決并未撤銷,且在傳銷活動中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確有非法收入,其辯解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無罪。

    無罪辯護思路:(一)王某某在傳銷組織中屬于下層人員、一般參與者,不應當認定其具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不應當對其追責

    從認定事實看,無論是該非法傳銷組織的成立,亦或是其首批傳銷人員,都沒王某某參與其中,王某某是后來發(fā)展出來的下線人員,而后王某某再繼續(xù)發(fā)展下線人員??梢?,王某某只是參與了非法傳銷的行為,而并不是其中的組織、領導者,其行為不符合《刑法》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對于“組織、領導”行為的要求,不具備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構成,不屬于犯罪。同時其參與行為也不符合《意見》關于認定組織者、領導者的規(guī)定,王某某非組織者、領導者,不符合追責主體要求。

    (二)王某某自己以及下線發(fā)展的人數不達三十人,不符合《意見》追訴要求,不達刑事追訴標準,不應當構成犯罪

    從河北信源會計師事務所鑒定看,王某某在傳銷活動中屬于第五層級,其發(fā)展兩名下線代理商,其下線兩名代理商分別發(fā)展一個和五個層級,共計二十余名代理商。而《意見》明確規(guī)定追責條件之一是三個層級且三十人,王某某明顯不符合其中三十人的規(guī)定,因此不達刑事追訴標準,不應當構成該罪。

    (三)本罪的構成應當要求明知故意,而王某某沒有主觀故意,因此不符合主觀構成要件,不應當構成犯罪

    首先,從刑法規(guī)定、《意見》規(guī)定以及常識可知,組織、領導行為必須是故意才能支配的行為,并且刑法過失犯是采取特殊規(guī)定進行規(guī)范的,因此,該罪應當具備主觀故意的構成要件要素。

    其次,王某某在2007年,經人介紹并交納1萬元方成為公司的代理商,所謂“下線”是王某某認為公司合法經營保健品才投資購貨連接起來的,并且“下線”的投資是由王某某出資的,王某某并不存在獲利。

    最后,王某某參與到公司代理活動中,純粹是因為公司在銷售保健品,王某某自身不具備認識到該保健品和公司僅是虛假名頭,實質上是非法傳銷組織的可能性,因此王某某不具備認識、支配的故意意志,不具備該罪要求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進而王某某不應當構成該罪。

    四、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人員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案情摘要:被告人鐘慶成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組織、領導以銷售電信產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網絡電話卡套餐”獲得會員資格,并按照推薦關系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而被告人梁鴻甡于2012年4月被被告人鐘慶成雇請,主要為其從事房屋租賃,偶爾幫助被告人鐘某進行網絡管理、下載并上傳網絡電話卡號、密碼。因此,瑞華公司的實有員工僅三人,被告人鐘慶成對被告人鐘某、梁鴻甡按月支付工資。

    裁判結果:本院認為,上訴人鐘慶成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以銷售電信產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網絡電話卡套餐”獲得會員資格,并按照推薦關系組成層級,通過“投資返利”“直推獎”“重復消費獎”等獎勵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進行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活動,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上訴人鐘慶成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期間,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3700余萬元,屬情節(jié)嚴重。上訴人鐘某明知上訴人鐘慶成利用瑞華公司實施非法傳銷活動,其仍作為瑞華公司的網站管理員,積極幫助鐘慶成在傳銷組織的非法經營平臺上上傳虛假宣傳文章、下載網絡電話卡號及密碼供會員購買,并操作會員獎金發(fā)放,充當上訴人鐘慶成非法傳銷活動的管理者和協(xié)調者,故上訴人鐘某的行為也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上訴人鐘某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可認定為從犯,對其可予減輕處罰。上訴人梁鴻甡在幫助鐘某下載網絡電話卡號及密碼供會員購買時,沒有足夠證據證實其知曉上訴人鐘慶成、鐘某實施的是傳銷活動,故其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無罪辯護思路:公訴機關認為梁鴻甡是瑞華公司的工作人員且受領工資,即認定其構成組織、傳銷領導活動罪。而實質上,從客觀行為來看,梁鴻甡僅從事勞務性工作,并不具有參與傳銷活動犯罪的事實;從主觀方面來看,現有案件證據也不足以證明梁鴻甡知曉鐘慶成、鐘某實施的是傳銷活動,因此,梁鴻甡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一)梁鴻甡僅受瑞華公司的指派,從事勞務性工作,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绷壶櫘`受鐘慶成雇請,主要為其從事房屋租賃,偶爾幫助被告人鐘某進行網絡管理、下載并上傳網絡電話卡號、密碼。被告人鐘慶成對梁鴻甡按月支付工資。可知,梁鴻甡只是受鐘慶成雇請,從事房屋租賃、網絡管理等勞務性工作,并未參與傳銷活動當中,這些工作更未對鐘慶成等人的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起到關鍵作用,不屬于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梁鴻甡知道鐘慶成、鐘某實施的是傳銷活動

    從主觀方面來看,現有的證據只能證明梁鴻甡受鐘慶成雇請從事勞務性工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梁鴻甡在主觀上明知鐘慶成、鐘某實施傳銷活動行為,仍然幫助其處理事務,因此梁鴻甡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五、不能形成人員數量與層級的完整證據鏈條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案情摘要: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間,被告人賈某某通過他人介紹,在綿陽市涪城區(qū)加入以“互動式民間金融運作”為名的傳銷組織。該組織以所謂“五級三階”制、“民間資本運作倍增”的模式開展非法活動,加入會員需交納33500元入股錢,并通過發(fā)展下線(包括直接下線和間接下線)和案自己與下線交納入股份錢的多少分別晉級和獲取非法利潤。被告人賈某某按照該傳銷組織的經營模式發(fā)展楊學某為下線,楊學某又發(fā)展楊國某為下線,楊國某下線又分別發(fā)展各自的下線。

    裁判結果:二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界定為: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上訴人賈某某的下線人數以及層級是定罪量刑的關鍵。本案中,上訴人賈某某在偵查階段供述其為大經理級別,下線僅十余人,且在一審二審庭審中均供述證據材料中的人員網絡圖中的很多人員其不認識。原判認定上訴人賈某某的下線人數為三十人以上事實的主要證據是證人證言以及舉報材料所附的賈某某下線人員結構圖。經二審審查,數份舉報材料及所附人員網絡圖的文本格式、內容等細節(jié)均存在相似以及相同的情況,且舉報材料并非各舉報人自書,舉報材料及所附人員網絡圖不能排除偵查機關按一定模式統(tǒng)一制作的可能性,舉報材料及所附人員網絡圖的真實性、客觀性存疑。此外,本案證人證言亦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不能形成證明賈某某“下線已達三十人以上,且層級達到三級以上”這一事實的證據鎖鏈。故原判認定上訴人賈某某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賈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上訴理由和辯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綿陽市涪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涪刑初字第90號刑事判決第一、二項,即“被告人賈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和“對被告人賈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繼續(xù)追繳?!?/p>

    二、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賈某某宣告無罪。

    無罪辯護思路:根據控方的思路,賈某某“參與了傳銷組織,并且下線已達三十人以上,且層級達到三級以上”的事實清楚,且有證人證言及舉報材料所附的賈某某下線人員結構圖予以證明,證據確實、充分,故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此時辯方律師應根據控方的入罪思路,進行逆向思維,從事實和證據著手,針對“人員數量”這一關鍵對一審判決之事實認定與證據采信提出異議,力圖將案件的真實面貌展示給二審法院看,并通過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層層遞進,以達到有效無罪辯護的目的。

    (一)“下線已達三十人以上,且層級達到三級以上”事實認定不清

    在本案中,上訴人賈某某雖在偵查階段供述其為大經理級別,但并不能單純以級別入罪。賈某某下線僅十余人,其在庭審中均穩(wěn)定供述并不認識證據材料中的人員網絡圖中的許多人。而原判僅憑無法得到其他證據印證的證人證言以及真實性存疑的舉報材料進行認定,屬于事實認定不清。

    (二)舉報材料所附人員結構圖真實性存疑、證人證言無法得到有效印證

    證據材料中的舉報材料及所附人員結構圖的文本格式、內容等細節(jié)均存在相似及相同情況,且舉報材料并非由各舉報人自書,舉報材料及所附人員網絡圖不能排除偵查機關按一定模式統(tǒng)一制作的可能性,故舉報材料及所附人員網絡圖的真實性、客觀性存疑。

    另,本案的證人證言亦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不能形成認定賈某某“下線已達三十人以上,且層級達到三級以上”這一事實的證據鏈。

    (三)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本案認定的賈某某“下線已達三十人以上,且層級達到三級以上”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夠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結語

    綜合上述分析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不予批準逮捕情形、不起訴決定書數據情況、無罪判決數據情況,可以得出如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有效無罪辯點:

    一、下線人員數量未達到30人或層級未達到3級以上,未達到本罪的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p>

    如果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數量未達到30人,又或者該層級未達到3級以上,即使是組織者、領導者,也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如果是普通成員,則更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證據是認定該事實的最好說明。偵查機關通常會有傳銷組織關系圖,能夠顯示當事人的下線人員數量及層級關系,但不能僅憑此就用以認定當事人所發(fā)展的下線人員數量及層級關系,還需要相關下線人員的證人證言、關于傳銷組織層級關系的其他書證等證據對此加以印證。如果,其他證據所顯示出的下線人員數量及層級關系,與“傳銷組織關系圖”所顯示是不一致的,則不能認定該“傳銷組織關系圖”,從而認定未達到追訴標準。

    二、不是組織者、領導者,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fā)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xié)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1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15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起關鍵作用的人員?!?/p>

    當事人雖然是傳銷組織的成員,但是如果不是上述所規(guī)定的人員,則不屬于組織者、領導者,即不屬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體。

    一般在司法實務中,由于屬于傳銷組織的公司成員,并且有受領工資等情形,很容易將當事人認定為是傳銷組織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但要認定是否為傳銷組織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不能單從是否是傳銷組織的成員來判斷,要結合上述規(guī)定及案件證據綜合判斷。

    三、僅從事勞務性工作,未有參與傳銷活動事實,不知曉公司實施的是傳銷活動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受公司雇請,從事公司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來說,若其主觀上不知曉公司實施的是傳銷活動行為,僅僅以為是正常的公司運營,并在其中處理一些公司日常有關的事務,沒有參與到傳銷活動當中的,則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團隊計酬式經營型傳銷活動不屬于本罪所規(guī)制的對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yè)績?yōu)橛嫵暌罁膯渭兊摹眻F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仍然屬于 ”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本罪所規(guī)制的傳銷活動性質,是詐騙型傳銷活動。如果經營模式是團隊計酬式的經營型傳銷活動,則不屬于本罪所規(guī)制的對象。在為當事人進行辯護的過程中,需要注意通過證據理清該經營模式究竟是以單純的“團隊計酬”還是“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計酬方式的不同將影響著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五、沒有騙取財物,不符合本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是詐騙型傳銷,因為存在著詐騙性質,騙取財物成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客觀方面要件之一。如果沒有騙取財物的事實,或者從現有證據來看不能證明當事人騙取了財物,則不能認定當事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從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不起訴決定書以及無罪判決的數據來看,“未達到起訴標準”、“不是組織者、領導者”及“僅從事勞務性工作”這三個無罪辯護意見的采納率最高,如果單純從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為當事人辯護,采納率是不高的。

    實質上,在實務操作中,想要達到無罪的效果,往往難度很大。不僅需要從法律適用的角度,即結合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從犯罪構成要件著手,為當事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進行辯護。更要從證據的角度,打掉“組織內部人員數量已達到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系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這兩個入罪的關鍵,才能達到無罪辯護的效果。

  • 媒體走基層 記錄時代發(fā)展與變化

    昨天(5.22)上午,我市2018年媒體走基層活動正式啟動,此次媒體走基層結合正在開展的“大學習、大討論、大調研”活動,組織邀請了中央、省級駐綿新聞單位、市級新聞媒體和網絡媒體,深入基層、深入群眾特別是農村、農民群眾中采訪報道,記錄一年來,我市經濟社會全面發(fā)展情況。

    昨天,媒體走基層活動首站來到涪城區(qū),采訪團隊先后前往金家林科技城集中發(fā)展區(qū)(涪城區(qū)屬)、臨港工業(yè)園區(qū)、御營二社區(qū)等地,實地感受一年來,涪城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巨大變化。

    “去年來的時候,在涪城區(qū)看不到這么多在建的工地,今年來了以后,感覺到這里都處于一個大建設、大發(fā)展的過程中,招引的一些大項目也加緊施工,感覺很振奮。”成都商報記者湯小鈞說。

    “能參與到走基層這樣一個活動中來,用自己手中的筆來記錄發(fā)展變化,再傳遞給廣大市民,我覺得這是一件讓人高興的事情,我也會用心講好這些故事。”綿陽日報記者郭若雪說。

    據了解,此次媒體走基層活動將歷時9天,對我市所有縣市區(qū)實現全覆蓋。(綿陽廣播電視臺記者:王澤宇 涪城廣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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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綿陽政事

  • 改革開放的活力之源——共享發(fā)展的新時代印記

    新華社北京11月29日電題:改革開放的活力之源——共享發(fā)展的新時代印記

    新華社記者

    40年改革開放,“一切為了人民”始終不渝。

    共享發(fā)展成果,既是改革開放的價值追求,也是改革開放的活力之源。

    以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為指引,新時代的神州大地上,共享發(fā)展的理念正融匯于人民群眾的偉大創(chuàng)造,展現出一幅幅共創(chuàng)更加幸福美好生活的壯麗圖景。

    “共享發(fā)展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數人共享、一部分人共享。”——習近平

    四川青川縣沙州鎮(zhèn)青坪村,綿延的大山一眼望不到頭。

    一家六口人,三個殘疾,兩個年老多病,在大山窩里窮了一輩子的焦自營,沒想到在2018年迎來“徹底改天換地”:政府出錢,幫他在通水通路的山下集中居住點建了120多平米的鋼筋水泥平房,“搬出了山窩窩,還住上這么大這么敞亮的房子。”

    好政策,還不只扶貧搬遷這一項。

    “你看這漫山遍野的綠茶苗,都是浙江的親人們捐贈給我們的?!?4歲的焦自營掰著手指盤算著,“我家15畝地,現在都種了茶苗。一畝地流轉一年300元,以后茶葉收了,村集體每家每戶分紅,貧困戶還能多分一些?!?/p>

    從焦自營家出門,繞過幾道彎彎,滿眼便是一片接一片的山區(qū)梯田。

    忙著栽種白茶苗的村民們,喊著當地的“薅草鑼鼓”號子,講述著這批白茶苗特殊的“身世”——

    今年4月,浙江安吉黃杜村20名農民黨員給習近平總書記寫信,提出愿意捐贈1500萬株茶苗幫助貧困地區(qū)群眾脫貧??倳泴Υ俗鞒鲋匾甘?,贊揚他們弘揚為黨分憂、先富幫后富的精神,對于打贏脫貧攻堅戰(zhàn)很有意義。

    這批白茶苗,正是剛剛從浙江安吉運到四川青川的。

    上世紀90年代,為加快西部貧困地區(qū)扶貧開發(fā)進程、縮小東西部發(fā)展差距,黨和國家作出東西部扶貧協(xié)作戰(zhàn)略部署。

    在對口幫扶四川廣元的22年間,浙江累計安排資金近90億元。同時還堅持“開發(fā)式扶貧”,派遣各類專業(yè)人才4500多人次幫扶青川縣,培養(yǎng)各類本土人才2萬余人,并大力推動當地的產業(yè)發(fā)展。

    在全國范圍內,20多年來,從閩寧協(xié)作到浙川協(xié)作,從滬滇合作到蘇陜協(xié)作,從兩廣協(xié)作到魯渝協(xié)作……反貧困的偉大斗爭進程中,扶貧協(xié)作的歷史寫下了共同富裕的動人篇章。

    “生活在我們偉大祖國和偉大時代的中國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機會,共同享有夢想成真的機會,共同享有同祖國和時代一起成長與進步的機會?!薄暯?/p>

    1997年,22歲的米雪梅離開甘肅老家南下到廣東中山,準備做一輩子“外來工”。

    可沒想到,20年后的今天,她從最初的女保安一步步成了企業(yè)部門總監(jiān)。

    更讓她沒想到的是,自己在中山市當選為全國人大代表。今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參加廣東代表團審議時,聽了米雪梅發(fā)言后,鼓勵她說:“你的經歷就像你的名字,‘梅花香自苦寒來’”。

    “我是沾了改革開放的光。”米雪梅說。

    時代的烙印,印刻在發(fā)展的每一個階段。發(fā)展不斷進步,人的需求日益多元,決定了共享發(fā)展不僅僅局限于物質的滿足,更在于政治、文化、社會、生態(tài)等方方面面,以及人人都享有參與社會發(fā)展的權利和機會。

    走在改革開放前沿的中山,人口流動、城鄉(xiāng)融合,讓城市人與農村人、本地人與外地人的二元結構矛盾日益凸顯,如何讓更多的“米雪梅們”享有人生出彩的機會?

    記者在中山采訪時了解到,從2010年起,中山就開始探索建立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在實施入戶入讀公辦學校的基礎上不斷拓展,將公租房住房保障、參保醫(yī)療保險等納入公共服務范圍。

    幾年來,有2.75萬名外來人員在中山獲得積分入戶資格,同時還有9.1萬多名外來人員子女獲得積分入讀公辦學校資格。

    中山還努力暢通外來人員參政議政的渠道,探索在外來人口集中的地區(qū)聘任優(yōu)秀異地務工人員為村(居)委會特別委員。截至2017年底,全市外來人口超過40%的229個村居均聘有特別委員。

    更廣闊的視野范圍內,全面共享理念的不斷深化始終同人的需求全面發(fā)展同頻共振。

    在北京房山,北漂多年的張曉雅拿到了公租房的鑰匙,第一次在北京有了“家”的感覺。

    在新疆喀什巴楚縣,依托上海持續(xù)多年的醫(yī)療援疆項目,貧困戶依明·阿不都瓦依提的兩個孩子成功完成了白內障手術。

    在四川綿陽,受到政府和社區(qū)關照的低保戶劉春梅主動去社區(qū)“愛心食堂”參加志愿服務,點滴的貢獻讓她“也有機會為自己自豪”。

    不斷完善的制度體系與不斷夯實的公平正義基石,正在讓越來越多的人向著全面共享的美好生活不斷邁進。

    “把社區(qū)居民積極性、主動性調動起來,做到人人參與、人人負責、人人奉獻、人人共享?!薄暯?/p>

    發(fā)展為了人民,發(fā)展依靠人民。讓人人共享發(fā)展成果的同時,如何更好發(fā)揮人民創(chuàng)造力,共同推動更好的發(fā)展?

    中山市花園新村小區(qū),有一面“微心愿”墻。今年8月15日,小區(qū)住戶“根叔”貼出一個“微心愿”:“復退軍人,長期病患,生活拮據,希望擁有一個電子血壓計監(jiān)測血壓。”

    很快,“根叔”就收到了一個嶄新的電子血壓計。在他的“微心愿”單上,認領單位(個人)一欄寫的是中山市直屬機關工委“愛·點餐”項目,完成時間是9月12日。

    社區(qū)黨委牽頭建一個“微心愿”墻,一頭征集公布困難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兒童等工作生活需求,一頭協(xié)調轄區(qū)內單位、企業(yè)、個人的愛心力量來認領,通過這樣的“牽線搭橋”,激活社區(qū)中的公益力量,共創(chuàng)美好生活。

    習近平總書記日前在上海考察時指出,加強社區(qū)治理,既要發(fā)揮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作用,也要發(fā)揮居民自治功能,把社區(qū)居民積極性、主動性調動起來,做到人人參與、人人負責、人人奉獻、人人共享。

    40年前的改革,老百姓“吃飽、穿暖、有錢”就是最直接的獲得感;40年后的今天,老百姓的獲得感體現在哪?

    “參與感也是獲得感。”中山市政法委群眾工作科科長易劍說,“改革開放40年,人民群眾對生活的追求越來越豐富,越來越注重個人價值的實現。讓大家在參與共建共享的過程中,既客觀地看到發(fā)展進步和階段性短板,又可以貢獻個人的智慧與能力,從中收獲幸福感?!?/p>

    四川綿陽游仙區(qū)韓家脊社區(qū)三江首座小區(qū),是當地有名的“不賣房”小區(qū)。優(yōu)雅融洽的生活環(huán)境讓很多業(yè)主感覺在這里是“買了一套房、安下一個家”,即使房價比周邊高很多也無人賣房。

    “再多的想法說出來,不如讓業(yè)主參與進來。”韓家脊社區(qū)黨委書記薛燕講起社區(qū)共建共享的探索時滔滔不絕——

    通過兒童“認養(yǎng)小樹”,整合家長資源成立“愛心家長會”,既解決孩子集中照護的問題,還發(fā)動大家參與公益和社區(qū)共建;通過召開“居民議事會”,搭建起把各方意見轉化成解決方案的平臺,實現決策民主、方案公開、廣泛參與、群眾滿意;通過“家風家訓”評選,吸引居民熱愛傳統(tǒng)文化、追求良好道德風尚,共享文明和諧家園……

    同在綿陽的涪城區(qū)迎賓社區(qū),成立了“公益愛心儲蓄所”,倡導“人人都有參與社區(qū)共建共享的權利和義務”,即便是老弱病殘,也能通過一點一滴的奉獻“儲蓄”愛心,收獲社區(qū)大集體的認可與回報。

    “通過社區(qū)共建,大家互幫互助,社群關系更加和諧了。”迎賓社區(qū)黨總支書記舒明英說。

    “我們要立足國情、立足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來思考設計共享政策,既不裹足不前、銖施兩較、該花的錢也不花,也不好高騖遠、寅吃卯糧、口惠而實不至?!薄暯?/p>

    “出自己的力,流自己的汗,自己的事情自己干!”

    在青川縣竹園鎮(zhèn)金河村中心廣場上懸掛著的這條巨大橫幅,提醒人們:共享發(fā)展,絕不是“坐等”共享。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需要“先富”地區(qū)“幫一把”,但更需要“后富”地區(qū)自己在奮斗上再“加把勁”。

    為了破除“等靠要”思想,青川縣大力實施“精神扶貧”,摸索出了一套道德積分激勵機制:以家庭為單位建立道德積分臺賬,戶公示、組公開、村張榜,每年從村集體經濟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資金建立道德激勵專項基金用于表彰,形成精神、物質“雙獎勵”。

    “說一千道一萬,不如做給農民看?!敝駡@鎮(zhèn)黨委副書記車源說,“如今村里都把道德積分評比當做家庭的‘門面’,懶漢窮漢少了,大家在脫貧致富、養(yǎng)成好習慣、形成好風氣的路子上你追我趕。”

    共享發(fā)展,不是搞平均主義。我國現在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共享發(fā)展也必須量力而行,循序漸進。

    安徽宣城花園村,名聲在外的“安徽股改第一村”。

    2013年5月,花園村大膽嘗試完成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然而農民變股東后,很快就出現了“平均主義”、寅吃卯糧的思想:有人提出直接將集體賬上1000多萬元一分了之。村干部為了長遠發(fā)展計,挨家挨戶做工作才達成共識。

    為了避免再度出現“平均主義”傾向,花園村在2017年10月召開股東大會,通過了股權激勵方案,從集體股中拿出部分股份,對村聘請的優(yōu)秀人才和有突出貢獻的公司管理人才進行配股。

    “不僅要讓人民充分共享花園村的改革成果,同時也要激勵大家繼續(xù)奮斗。”村黨總支書記李開富說。

    從做大“蛋糕”到分好“蛋糕”,共享發(fā)展是一門大學問。放眼廣大人民群眾身邊的一幕幕生動實踐,可以欣喜看到,“發(fā)展為了人民、發(fā)展依靠人民、發(fā)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價值追求正不斷凝聚改革發(fā)展的強勁動力,讓人民在改革開放的偉大進程中,創(chuàng)造更加美好的生活。(記者:霍小光、羅爭光、周穎、蕭永航、薛天、汪奧娜、董璐)

  • 敢叫日月換新天——涪城區(qū)公安分局壓案提質減負助推社會平安建設發(fā)展紀實

    9月15日,一場秋雨洗面綿陽。

    19時許,夜幕降臨華燈初上,在涪城大街小巷,雨后的花朵靜悄悄地張開笑臉,繁華的商業(yè)鬧市區(qū)平靜如水,美麗的三江清風栩栩平安祥和……這是如今綿陽涪城區(qū)和諧平安幸福美景的真實寫照。

    然而,在這幅平安圖的背后,凝聚了涪城區(qū)公安分局全體同志辛勤勞動和汗水的結晶。

    翻開那張“病歷”:涪城區(qū)侵財案件發(fā)案率居高不下;警力不足任務繁重壓力過大民警自殘、離婚讓人矚目揪心;全省公安工作綜合評價考核,涪城區(qū)公安分局群眾安全感滿意率墊底跌入歷史最低點。這深深刺痛了涪城公安人的心。

    為了徹底扭轉這一局面,剛剛上任的副區(qū)長、公安分局局長劉世成在第一次黨委會上就敢于板打自己說:“組織上安排我到涪城任職,我就必須守土盡責,保一方平安。黨委一班人要敢于正視問題,決不能麻木不仁,只有直面困難迎難而上,才會迎來涪城公安工作的可持續(xù)健康發(fā)展?!?/p>

    說打就打,說干就干。

    但怎么打怎么干?路又在何方?

    2016年年末,劉世成和黨委班子成員分頭沉到基層派出所、社區(qū)移動警務室實地調研工作,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一過月的功夫摸實、摸透、摸準了公安工作的脈搏和發(fā)力點,并在涪城區(qū)公安分局黨委擴大會上提出:壓案提質減負增效,向改革要戰(zhàn)斗力的號令。

    隨后,涪城公安分局面對新形勢、新挑戰(zhàn),針對地區(qū)實際站在時代的波峰浪尖審視公安工作,大膽改革創(chuàng)新公安工作新方法,“四步妙棋”激活公安工作一池春水,有效地遏制和降低了案件高發(fā)率,民警工作壓力和思想包袱徹底得到減負,公安主業(yè)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縱觀2017年1至8月,全區(qū)刑事案件發(fā)案總量同比去年下降31.5%,多發(fā)性侵財犯罪案件同比下降超過40%,在全省公安工作綜合評價考評中,社區(qū)群眾安全感滿意率達到93.5%,同比上升11個百分點。其壓案提質減負增效工作經驗得到上級公安機關主要領導肯定表揚。

    構筑公調對接機制全面提升派出所戰(zhàn)斗力

    去年涪城區(qū)八個城區(qū)派出所處理了3000余件民事糾紛,有時僅協(xié)調一件糾紛就需要耗時3-5天,基層民警沒有更多的時間精力投入到公安主業(yè)中去。

    針對城區(qū)派出所矛盾糾紛警情總量大、占比高,擠占耗費精力多,民警“怕值班、怕備勤、更怕調處糾紛”的實際,為切實減輕基層派出所民警工作負擔,釋放警力回歸公安主業(yè),聚力“壓案提質”工作。

    涪城公安分局黨委在學習借鑒先進典型基礎上,不斷整合調解資源,創(chuàng)新機制體系建設,通過調研論證、先行先試、全面推開“三個步驟”,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在城區(qū)派出所建立了調解室,招錄了24名社會閱歷豐富、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相關資質的人民調解員。

    從2017年1月1日起,在城區(qū)8個派出所全面實行“搭建一個公調對接平臺”+“24小時駐所跟班調解員為主體、接處警民警參與、專業(yè)人士適時介入”的“1+3”公調對接機制模式,對非警務類民事糾紛進行分流處理,著力提升接處警源頭矛盾糾紛調處化解的針對性和工作效能。有效減輕了派出所民警工作強度,使警力有了更多的時間投入到“打防管控”主業(yè)之中。

    “1+3”公調對接機制的建立,其策應和助推公安主業(yè)的作用很快就凸顯出來。依托駐所調解員與民警的聯動融合,說理執(zhí)法,最大限度實現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tǒng)一。1至8月,城區(qū)8個派出所共調處糾紛1975件,調解成功率達97.8%,未出現一例民轉刑案件,未發(fā)生因調處不當導致矛盾升級或引發(fā)不穩(wěn)定事端的情況。

    通過點招駐所調解員,與派出所值班組24小時同步運行,無縫銜接,民警的心理壓力、精神壓力得到了舒緩,民警不再為值班備勤期間被非警務類糾紛纏繞感到苦惱和焦慮。據統(tǒng)計,1至8月,在城區(qū)各所受理的1975件糾紛中,民警直接參與調解494件,占比僅為25%,工作強度減少了3/4,未出現一起因調處不當引發(fā)當事人有效投訴的信訪件。

    “公調對接”機制從根本上減輕和緩解了基層民警的工作壓力,讓民警騰出了精力,有了更多的時間投入公安主業(yè)中。1至8月,全區(qū)刑事立案同比下降33.7%,其中,入室盜竊、扒竊、盜竊電瓶車三類侵財案件同比分別下降30.4%,44.8%和9.5%。刑事案件破案、打處同比上升31.4%、19.2%,其中侵財案件破案、打處同比上升49.4%、58.9%。

    通過公調對接及時跟進,矛盾糾紛調解率、協(xié)議履行率分別達99%和95%,改變了過去“贏了官司輸了錢”“調解協(xié)議執(zhí)行難”的局面,回訪滿意率達99.5%,在全省公安工作綜合評價季度考評中,社區(qū)群眾安全感滿意率達到93.5%,執(zhí)法公信力滿意指數達到92.74%,同比上升11個百分點。

    好馬更要配好鞍。沒有健全完善的長效機制作為保障,“公調對接”運行模式就是一張“空頭支票”。

    分局黨委審時度勢,召集相關部門召開公調對接“諸葛亮”挑刺會,為公調對接實施找到了“三大機制”作堅強的保障,很快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

    建立“權責明晰”的調處工作機制。制定了《涪城分局公調對接工作實施意見》,不斷健全完善糾紛受理登記、移送調處、反饋回訪等環(huán)節(jié)工作流程,做到“接警環(huán)節(jié)適時分流、證據收集環(huán)節(jié)首接負責、移交環(huán)節(jié)嚴密手續(xù)”,有效減少工作中的推諉、扯皮和延誤現象。

    建立“勝任崗位”的職業(yè)保障機制。實行調解員“持證上崗”制,應聘人員須經司法局及分局審核、考試合格后方可聘用,具體由公安機關管理、考核、使用。推行調解員“等級評定”,舉辦“金牌調解員”大比武活動,不斷激發(fā)人民調解隊伍活力。建立調解員長效培訓機制,采取以會代訓、經驗交流、案卷質量評比、案例分析研討等方法,不斷提升調解水平和能力。

    建立“以獎代補”的考核獎懲機制。明確駐所調解員薪酬由基本工資+績效構成,基本工資部分由分局統(tǒng)一核定為1500元,績效部分由派出所根據計件數、成功率獎勵以及違反管理規(guī)定、工作紀律扣減,量化考核,兌現獎懲,切實提高調解人員責任感、激發(fā)事業(yè)心。

    人民調解員張玉清滿懷深情地說:“有了堅強的保障機制,為我們盡職盡責工作掃清障礙。我當人民調解員1年多,簡單民事糾紛成功調解了100多起,疑難問題調解處理了8個,最長調解時間花費了2個月。”

    “1+3”公調對接機制的成功實踐運用,得到上級公安機關的高度肯定,已有30多家市內外兄弟單位前來參觀學習取經。

    建立群聯群防隊伍高科技為反扒插上翅膀

    “小偷很多,生意做得提心吊膽的。”在大觀園里做服裝生意多年的李先生說,當初將服裝店選在這里,就是看中了這里人流量大的優(yōu)勢。

    李先生說,生意做得雖然不錯,但鬧心的事也不少,其中最嚴重的就是店里時常有小偷光顧,顧客掉了東西后,幾乎都要來找他質問。“甚至有時一天店里的三位顧客的東西被偷了,警察過來了兩次,根本沒辦法做生意。”

    一個人的眼睛有多大,視野有多寬?就連再先進的“千里眼”——雷達也有盲區(qū),并且還沒有穿墻透壁的“神來”之功。

    城區(qū)千街萬巷,就靠社區(qū)民警和輔警的單打格斗,也無法降魔眾多的扒手“小偷”。

    “去年上半年,北街社區(qū)扒竊案件發(fā)案數為1600余件,占城廂派出所接警數的85%,平均每天發(fā)案4件?!备⒊菂^(qū)城廂派出所北街社區(qū)民警秦大才告訴記者,提起大觀園、北街和翠花街,市民都知道那里的小偷多,經常掉手機、丟錢夾。北街社區(qū)的治安問題,一直是城廂派出所工作的重點。

    為解決這一突出治安問題,涪城公安分局在城廂派出所成立了北街專職社區(qū)警務室,組建了專門負責北街片區(qū)的社區(qū)警力,從建立聯防隊伍到協(xié)同商家參與治安管理,再到利用高科技震懾不法分子,讓北街改變了以往小偷遍地、治安環(huán)境差的現象。

    專職民警首先到幾個人流量大的店面和單位,教會員工們識別小偷的辦法,讓他們提高防范意識。同時,動員商家安裝紅外線報警器和高清探頭等設備,對治安較差、人流量大的店鋪,落實了義務反扒隊員,并且在店內醒目的位置,懸掛了防盜提示。并把各店鋪將門前的非機動車被盜和盜竊機動車內物品的案件,納入到店鋪保安的日常工作管理中。

    此外,社區(qū)民警對前期在公安機關登記在冊的,對經常扒竊作案的135名前科人員進行了約談,嚴禁他們再次進入轄區(qū)踩點作案。同時,民警還針對扒竊高發(fā)區(qū)域制定了“紅線圖”,并在各街口進行張貼,提醒廣大市民。

    在社區(qū)民警的手機上,都有一個轄區(qū)商鋪負責人的微信群,大家對正在進行作案或踩點的小偷進行拍照,傳至微信群,不但可以提醒其他商家防范,對民警的取證工作也起到了極大幫助。

    2016年11月12日晚上,華燈初上、寒氣逼人。涪城區(qū)馬家巷里,人頭攢動,小商小販叫賣聲此起彼伏。北街社區(qū)反扒志愿者王某和彭某,將一名女扒竊人員從北街轄區(qū)跟蹤達兩小時后,在綿州大劇院背后,女扒竊人員巧妙地從一名女學生模樣的姑娘的衣篼內掏出一部手機,快速地離開了現場。這一舉動被隱蔽跟蹤的志愿者反扒隊員手機拍攝記錄下來,迅速傳到社區(qū)警務室引起民警的高度重視。在距現場200多米的位置,小偷被兩名志愿者擋獲并報警??吹阶约和当I行為的全過程錄像,犯罪嫌疑人當場就焉了,對自己扒竊事實供認不諱。

    群聯群防也收到明顯的效果,反扒志愿者非常活躍,長期參與反扒志愿行動,僅今年就抓到了60余名嫌疑人,其中20多名受到了刑事處罰。

    為快速發(fā)現、取證、抓住犯罪嫌疑人,涪城公安分局采取高科技助力反扒實戰(zhàn)。在每個警務室外側四面八方都安裝了高清攝像頭,警務室里面也安裝了一套全新的人像識別系統(tǒng),納入所有綿陽公安登記在案的逃犯和有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圖像信息。

    “一旦嫌疑人進入視頻監(jiān)控畫面,系統(tǒng)就會自動識別然后報警。”目前,涪城區(qū)重要路口均安裝了人像識別監(jiān)控探頭,民警將扒竊、網上逃犯等人員人像輸入系統(tǒng)。對每一名進入管轄區(qū)的人進行系統(tǒng)比對,一但發(fā)現有犯罪前科或網上逃犯就會立即進行預警,值班民警就會調取監(jiān)控,對嫌疑人的行為和軌跡進行監(jiān)視。

    利用高科技安防系統(tǒng),在進出各街道的主要路口設置了聯動卡點,整合視頻監(jiān)控資源,在社區(qū)內重點單位安裝“紅黃綠”一鍵報警互聯系統(tǒng),將社區(qū)內的重點單位、商鋪門面監(jiān)控統(tǒng)一接入警務室。建立起社會資源監(jiān)控、人像自動識別、違法人員步態(tài)辨認、紅黃綠報警四大監(jiān)控系統(tǒng),真正讓小偷插翅難逃。

    據了解,從今年1至8月,僅北街社區(qū)扒竊案件發(fā)案數由去年同期的793件,下降至現在的44件,降幅達94.5%,中心城區(qū)商業(yè)中心的治安秩序也明顯好轉。

    推行專職巡邏守護 全面破解街面巡防難題

    常言說得好:誰當官誰把關,誰負責誰擔責。

    涪城區(qū)公安分局在社會治安管理中叫響“千斤重擔人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標”的使命口號,把“發(fā)案少,秩序好,群眾滿意”作為衡量公安工作優(yōu)劣的最高標準抓實抓好。

    口號好喊,事難做。

    涪城區(qū)有60萬常住人口以及30多萬的流動人口,但涪城區(qū)警力只有400多人,平均每一萬人只有4名警察,遠低于全省每萬人6名警察的平均水平。

    而作為綿陽市主城區(qū)的涪城區(qū),案件數約占全市的四分之一,出動警力承擔的安保等工作,約占全市的三分之一,人少任務多的矛盾特別突出。

    有人坦言,這里的治安管理就是搬來“天兵天將”也無可奈何。但涪城公安分局新一屆黨委班子就不信這個邪。

    要治病先得把病根找到,才能對癥下藥。公安分局領導靜靜地坐下來,反照鏡子查擺問題,把上級領導、院校專家、基層所隊領導、社區(qū)民警、優(yōu)秀退休民警和當地人大、政協(xié)、群眾代表請到公安局,為安全管理工作會診把脈解“麻雀”。

    在問題的癥結找到后,黨委研究決定:從解決警力不足的根上下功夫,在補齊短板破解街面巡防機制改革上做文章。建立實行社區(qū)治安管理責任承包制,推行防控專職巡邏,加強大街小巷、小區(qū)院落和易發(fā)案部位巡邏防護。

    功夫不負苦心人。分局領導四處奔波,主動出擊匯報警力不足情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支持,多次與區(qū)編辦、人社、財政等部門溝通協(xié)調,得到上級的大力支持,為分局新增輔警212人,率先在全省公安系統(tǒng)實現了1:1員額配備標準;保障標準由原來的人均不足每年2萬元統(tǒng)一提高至人均每年4.3萬元,激發(fā)了警輔隊伍工作積極性,在巡邏防范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2016年底,涪城區(qū)公安分局成立了全市首支輔警巡邏隊,144人分派到8個城區(qū)派出所,在社區(qū)民警的帶領下,加強大街小巷、小區(qū)院落和易發(fā)案部位巡邏守護,適時開展便衣反扒,與網格內巡特警進行巡防互補,形成閉合式“防控網”。

    因為每個派出所轄區(qū)情況各不相同,涪城區(qū)公安分局只提了一個“硬性”要求:劃定必須巡邏時段和路段,其他巡邏任務由各派出所自行設計。其中,必須巡邏時段指的是學校上學放學時間、22點到凌晨1點等,必須巡邏路段則包括學校、醫(yī)院等人流較大區(qū)域。

    為此,涪城區(qū)為輔警統(tǒng)一配備了反光背心和肩扣式警燈。“白天見警車,晚上見警燈,震懾違法人員,及時發(fā)現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p>

    一次花園派出所輔警毛向東在夜間巡邏時,發(fā)現一名可疑的男子盯上了一名下晚自習回家的女生。當女同學走得快時,可疑男子腳步也跟著快。女同學放慢腳步,可疑男子也放慢腳步。女同學走進路邊公共廁所,可疑男子也進了公共男廁所。經過500米的觀察,小毛感到毛骨悚然,判斷有情況即將發(fā)生。他立即用對講機,呼叫靠近他的另兩名輔警隊員,從東西兩側向他靠近。

    果然不出所料,當這位女同學正準備穿過一片小樹林地段時間,可疑男子迅速穿進樹林,像餓狼撲食將小女生撲倒在地。正準備實施強奸時,毛向東以100米沖刺的速度沖向樹林大聲喊道:住手,不許傷害女同學。

    “滾,不關你的事,今天要是破壞我的好事,你會沒有好果子吃?!狈缸锵右扇苏f。

    聽見女同學傷心的哭喊聲:救救我。

    說時遲那時快,毛向東一個騰空飛腿將犯罪嫌疑人踹倒在地“四腳朝天”。

    氣急敗壞的犯罪嫌疑人,快速從褲包里掏出一把雪亮的匕首,翻身起地朝毛向東刺來。毛向東眼疾手快一個躲閃,匕首刺到樹上。這時毛向東借機發(fā)力,一個橫勾拳重擊犯罪嫌疑人頭部,將其擊倒在地。

    其他兩名巡邏隊員趕到后,一起將犯罪嫌疑人抓獲控制,女同學也安全得救。

    一位環(huán)衛(wèi)工人感慨地說:“現在有了24小時專職巡邏隊,城區(qū)安全多了,偷搶的事很少見到。”

    涪城區(qū)公安分局副局長王曉勇說。在得到24名“生力軍”補充后,花園派出所的治安情況得到大幅改善,2017年上半年,轄區(qū)扒竊發(fā)案率僅為過去的三分之一,輔警專職巡邏隊制止各類違法犯罪行為96起。

    五指攥緊形成鐵拳警種聯動合成戰(zhàn)顯神威

    隨著時代的不斷發(fā)展,違法犯罪分子反偵查能力的不斷增強,而今大數據背景條件下的單打獨斗,難以適應信息化條件下合成作戰(zhàn)警務實戰(zhàn)需要。

    涪城區(qū)公安分局與時俱進,不斷轉變觀念換腦筋。從城區(qū)派出所原天網監(jiān)控人員中優(yōu)選了8名人員進駐合成作戰(zhàn)中心,專門負責視頻偵查工作,突出抓好“每案過濾、軌跡伴隨、擴線串并、警種聯動”四項核心工作,逐步變過去各自為戰(zhàn)的“單元作業(yè)”為“團隊作戰(zhàn)”,不斷探索以圖偵為牽引的破案打擊“一盤棋”的合成作戰(zhàn)新格局。

    針對各類大案、要案,合成作戰(zhàn)中心要求各視偵專職人員每日對全區(qū)前一天重大警情進行重點篩查,絕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第一時間將有關線索提供給相關參戰(zhàn)單位。

    2016年11月9日6時許,犯罪嫌疑人何某、唐某在涪城區(qū)桃園街“匯源賓館”采用持刀威脅方式,強迫受害人劉某某通過手機支付寶轉款,將其銀行卡上5300元轉到自己賬戶,之后二人又將其錢包里的1900元現金及一部VIVO牌X7手機搶走。經查,嫌疑人開房時所用身份證系他人證件,視頻偵查人員通過對嫌疑人視頻接力篩查,發(fā)現嫌疑人隨后逃離至某賓館拿取行李。通過到該賓館了解情況得知兩個可疑身份信息,隨后對可疑身份信息進行布控,最終將再次使用假身份證登記入住的兩名嫌疑人抓獲。

    情報作戰(zhàn)專職隊伍堅持對案件視頻、圖片資料進行分類保存,將有串并可能的案件與原案件的基本信息,以及人、車、物信息進行循環(huán)比對,為串并案提供多維度的分析研判支撐,提升了視頻研判的廣度和深度,先后破獲城區(qū)系列電動車被盜、車內物品被盜、高攀入室盜竊案。

    2017年7月26日,涪城區(qū)“韓式公寓”酒店發(fā)生一起殺人案件。案發(fā)后,涪城立即啟動命案偵破機制,利用“綿州利劍”系統(tǒng),迅速查清受害人與一名叫吳凡的男子共同入住酒店,并通過“4G分光、時空甲板”系統(tǒng)確認吳凡有重大作案嫌疑。為盡快抓獲嫌疑人,專案民警在堅持傳統(tǒng)偵查手段同時充分利用“天幕工程”3+N現代化科技手段,在綿陽市局刑偵、技偵支隊和分局情報、網安大隊及花園派出所的配合下,綜合運用視頻追蹤、人像比對、網絡布控等技術偵查手段,轉戰(zhàn)四川成都、樂山,重慶,廣東廣州、惠州,廣西北海等地,行動萬余公里,對嫌疑人進行全方位跟蹤抓捕。8月18日晚,專案組民警通過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監(jiān)控,在廣西北海市公安局刑偵、情報支隊協(xié)助下,在北海市將犯罪嫌疑人吳凡抓獲歸案。

    通過“天幕工程”成功偵破跨省系列盜竊案。2017年5月15日、16日,刑偵大隊連續(xù)接到受害人陳某報案稱,其位于涪城區(qū)躍進路“1958小區(qū)”20幢2單元3205號的家中被盜,家中手機、現金及一把“傳奇”轎車的鑰匙等財物被盜。嫌疑人在盜竊汽車鑰匙后,又盜竊了其停放在車場轎車內的1萬余元現金及手機一部。接報后,刑偵大隊高度重視,跨區(qū)域系列侵財專案組隨即開展偵查工作。通過現場現場勘驗和監(jiān)控視頻“人像比對”,專案組明確了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及活動軌跡,于7月15日在綿陽市涪城區(qū)1958小區(qū)外將犯罪嫌疑人李洪平成功抓獲。

    截至目前,通過專職化隊伍發(fā)揮作用,協(xié)同偵查部門破獲各類刑事案件36件,打擊處理違法犯罪嫌疑人35人,打掉團伙2個,串并破案23件,完成視頻應用戰(zhàn)果39個,合偵快破了一批有影響的系列入室盜竊、丟包詐騙和盜竊車內物品案件。

    四川省公安廳宣傳處 陳依文

  • 大數據分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無罪案例在中國

    作者:王思魯,廣強律師事務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辯護律師暨金牙大狀律師網首席律師;周逸舒,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核心成員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指的是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行為。

    在《刑法修正案(七)》出臺以前,在司法實踐中,經營型傳銷活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而詐騙性質的傳銷活動通常以詐騙罪或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但定罪的界限仍然比較混亂?!缎谭ㄐ拚福ㄆ撸烦雠_之后,關于傳銷犯罪有了明文的規(guī)定,將傳銷犯罪的罪名規(guī)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由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設的罪名,其無罪判決較少。通過研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不予批準逮捕情形,以及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不起訴決定書、作無罪辯護意見的判決、無罪判決等數據分析,能夠找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有效無罪辯點,為各個階段的辯護工作開展提供重要的參考價值。在辯護工作中,如果能夠做好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無罪案例的收集與分析,也能促使審判者信服并作出相同的無罪裁判。

    第一部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不予批準逮捕情形研究

    不批準逮捕是指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認定,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而作出的決定。

    在司法實務中,批捕率一直較高,檢察機關往往僅對偵查機關呈捕的案件材料進行書面審查,較少地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便對案件作出認定。如果檢察機關不予批準逮捕,那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就相對容易很多,即在進入審判階段前就將案件無罪化處理,實現了實質的有效辯護。

    檢察院對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不予批準逮捕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檢察院認為無罪而不予批準逮捕的情形

    (一)行為人實施的是直銷活動而非傳銷活動,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不予批準逮捕

    (二)行為人實施的是經營型傳銷活動而非詐騙型傳銷活動,經營型傳銷活動僅違法,其社會危害性不足以構成犯罪

    (三)行為人雖存在詐騙傳銷行為,但達不到追訴標準

    (四)行為人在傳銷組織中非組織、領導者,主體身份不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之規(guī)定

    (五)沒有“騙取財物”結果的發(fā)生

    (六)“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而不予批準逮捕

    二、檢察院認為“有罪”而不予批準逮捕的情形

    (一)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而不予批準逮捕

    (二)符合監(jiān)視居住的條件而不予批準逮捕

    (三)“不捕直訴”

    (四)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相關情形的不予批準逮捕

    通常來說,檢察院認為當事人有罪卻不予批準逮捕,是《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guī)定。檢察院認為當事人無罪而不予批準逮捕,才是應當研究的核心問題。

    從上述可知,檢察院認為當事人無罪而不予批準逮捕的主要有以下幾個考量因素:是否達到追訴標準、是否具備傳銷活動的性質、是否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體、是否騙取了財物、證據體系是否完整。

    第二部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不起訴決定書數據分析

    不起訴指的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不起訴決定書有三種類型: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對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不起訴決定意味著其行為在法律上是無罪的。

    本部分是關于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不起訴決定書的數據分析。筆者從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進行檢索,并經過篩選之后得到346份不起訴決定書。

    從整體上而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不起訴決定書在地域、案件年份、類型的數據分布如下:

    一、地域

    在上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不起訴決定書中,分布最多的地區(qū)是廣西、重慶、湖南、江蘇、江西等地,分別占13%、12%、11%、10%、10%。

    二、案件年份

    在上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不起訴決定書中,有17份在2014年、70份在2015年、133份在2016年、103份在2017年、23份在2018年,整體而言,2016年及2017年不起訴決定書的數量較多。

    三、類型分布

    在全部類型的不起訴決定書當中,其中法定不起訴有27份,占8%;酌定不起訴有139份,占40%;證據不足不起訴有180份,占52%。后文將通過對其中三種類型不同不起訴決定書的數據分析,尤其是對不起訴理由的分析,總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效無罪辯護點。

    (一)法定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構成法定不起訴的條件有以下七種情形:

    1.沒有犯罪事實;

    2.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上述檢索到的不起訴決定書,其中有27份是法定不起訴決定書,占全部不起訴決定書的8%。根據對法定不起訴理由的數據分析,有4份是“不具有傳銷犯罪事實”、2份是“被告人死亡”、21份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對4份“不具有傳銷犯罪事實”的不起訴決定書進行分析,發(fā)現檢察院不認定傳銷犯罪事實的理由如下:

    一、沒有發(fā)展下線人員

    貴州省遵義縣人民檢察院遵縣檢公訴刑不訴[2014]81號不起訴決定書

    基本案情:2013年以來,徐某某(已起訴)伙同蔡某某(另案處理)依托“****”網站,其以鉑金股東承擔管理、介紹、注冊、協(xié)調、周轉的身份,以高額返利為誘餌,先后在浙江省、廣西省、貴州省等地發(fā)展參與者,要參與者繳納不同數額的費用及發(fā)展下線的情況獲取普通股東、銀股東、金股東、鉑金股東資格,然后股東憑借自己的身份及發(fā)展下線情況獲取利潤,從而騙取他人加入該傳銷活動,被告人徐某某先后發(fā)展了金某某、何某某、劉某某(已不訴)等4個層級34名股東,共計騙取人民幣1042萬元,后被告人徐某某按照蔡某某的指示將騙得的1042萬元中400萬元歸還蔡某某向孫某某的借款,部分打入一個叫張某某的賬戶內,部分作為自己的分紅予以揮霍。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孫某某在本案中沒有發(fā)展下線,其于徐某某之間系債權債務關系,其本身系被害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孫某某不起訴。

    二、僅是一般工作人員,沒有參與組織、管理,對傳銷事實并不知情

    1.湖南省安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安鄉(xiāng)縣檢刑不訴[2014]42號不起訴決定書

    基本案情:錢某某為傳銷組織公司的資金主管,主要負責會員費的收取,獎金的發(fā)放。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錢某某系****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員,在其中并未參與組織、領導活動,其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錢某某不起訴。

    2.成都市龍泉驛區(qū)人民檢察院成龍檢刑檢刑不訴[2016]32號不起訴

    基本案情:2012年5月,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通過廖某梅(已判)的介紹,并由廖某梅墊資5000元人民幣加入香港愛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后廖某梅告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與鄭某健(已判)一起在本區(qū)龍泉街道航天丁區(qū)鄭衛(wèi)健租住房內成立報單中心,并為李某某墊資1000元房租。期間,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沒有發(fā)展過下線人員,沒有參加報單中心具體管理。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李某某沒有發(fā)展過下線人員,在傳銷活動中沒有參與組織、管理,沒有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三、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傳銷組織開發(fā)系統(tǒng)和制作相關網站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常鼎檢刑檢刑不訴[2017]107號不起訴決定書

    基本案情:被不起訴人冉某某在鄭州經營“鄭州**軟件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2月經高凌東(另案處理)介紹認識了中興同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姚琪宏(已判刑),中興同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從事傳銷犯罪活動的公司。經姚琪宏、高凌東多次與冉某某商量和討價還價,2016年1月,姚琪宏和冉某某簽訂合同,冉某某答應為中興同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設計開發(fā)“中市所網絡交易系統(tǒng)”,后因開發(fā)較為遲緩,冉某某免費為其開發(fā)了“中華幣官網”和“中興同壽官網”。整個系統(tǒng)于2016年5月前交付運營,該系統(tǒng)由冉某某開發(fā)和維護,截止案發(fā)共計收取中興同壽公司開發(fā)費和維護費約12萬余元。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沒有證據證實冉某某知道中興同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從事傳銷活動,因為“中市所網絡交易系統(tǒng)”反映不出傳銷特點,“中華幣官網”、“中興同壽官網”冉某某只設計模塊,他不負責官網的內容上傳。能夠反映出傳銷特點的會員消費系統(tǒng)由他人開發(fā),姚琪宏和高凌東也證實沒有給冉某某介紹過中興同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營模式。綜合全案分析,由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觀要件要求是故意或明知的心理狀態(tài),現在沒有證據認定冉某某主觀上明知中興同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從事傳銷活動而為其開發(fā)系統(tǒng)和制作相關官網,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冉某某不起訴。

    對24份“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起訴決定書進行分析,發(fā)現檢察院不認定傳銷犯罪事實的理由如下:

    一、不屬于組織者、領導者,未起到組織者、領導者的作用

    江西省邳州市人民檢察院邳檢訴刑不訴[2016]6號不起訴決定書

    基本案情:2015年2月份以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楊某某、王某某(以上五人已公訴)等人在邳州市同盛廣場開設中華養(yǎng)生店以投資“蘇丹健康基金”為名,要求加入者繳納300元(人民幣,下同)或2000元、4000元、10000元不等的會員費獲得加入資格,進行高利分紅,并分靜態(tài)日分紅和動態(tài)推薦分紅。組成層級并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證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被不起訴人莊某乙被該傳銷組織雇傭負責給會員登記、網站維護以及轉賬等事務性工作。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莊某乙的上述行為,不能認定為“蘇丹健康基金”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其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莊某乙不起訴。

    分析:被不起訴人莊某乙僅是受該傳銷組織雇用,負責會員登記、網站維護及轉賬等事務性工作,符合《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故對其不起訴。另外,如果不是在傳銷活動中起發(fā)起、策劃、操縱作用或者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xié)調、宣傳、培訓的人員,不能認定為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相似案例: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京順檢公訴刑不訴[2016]102號不起訴決定書、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常鼎檢刑檢刑不訴[2016]56號不起訴決定書、山西省柳林縣人民檢察院柳檢公訴刑不訴[2014]4號不起訴決定書等

    二、發(fā)展傳銷內部組織人員數量或層級未達到追訴標準

    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檢察院佛三檢刑不訴[2017]40號不起訴決定書

    基本案情:2016年5月,被不起訴人鐘某甲經鐘某丙(另作處理)介紹加入“恒星幣”傳銷活動后,為獲取利益積極發(fā)展下線,經查明,共直推下線1人,直推礦機5臺,下線層級達五層、成員共33人。被不起訴人鐘某甲至被查獲時,通過“恒星幣”官網的賬戶顯示,其發(fā)展層級達六層、下線成員共25人,發(fā)展級別屬于普通礦工。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鐘某甲雖參與了傳銷活動,但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追訴標準,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鐘某甲不起訴。

    分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追訴標準是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 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未達到這一追訴標準,即使是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也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相似案例:寧夏市中衛(wèi)市沙坡頭區(qū)人民檢察院衛(wèi)沙檢公訴刑不訴[2016]34號不起訴決定書、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qū)人民檢察院海檢公訴刑不訴[2016]11號不起訴決定書等

    三、尚未用于傳銷犯罪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常鼎檢刑檢刑不訴[2016]58號不起訴決定書

    基本案情:被不起訴人吳某某系恒遠公司國際版電子商務系統(tǒng)的開發(fā)者。2015年4月,吳某某受謝某某的委托為恒遠公司開發(fā)國際版系統(tǒng),并草擬了開發(fā)合同。經吳某某設計,該系統(tǒng)分為四大塊,包括:會員管理系統(tǒng)、獎金管理系統(tǒng)、信息匯總系統(tǒng)、結算管理系統(tǒng),且吳某某為該系統(tǒng)注冊了7個域名。同時,恒遠公司分三次給吳某某轉賬324505元作為開發(fā)報酬。該國際版的系統(tǒng)至案發(fā)時,沒有開發(fā)完成,一直沒有投入使用。吳某某到案后主動退回了違法所得10萬元。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吳某某為傳銷組織開發(fā)的軟件沒有完成,尚未用于傳銷活動,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吳某某不起訴。

    分析:由于尚未有參與傳銷活動犯罪的事實,且將違法所得退回,故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酌定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指的是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在上述檢索到的不起訴決定書中,其中有139份是酌定不起訴,占全部不起訴決定書的40%。根據對酌定不起訴理由的數據分析,有51份認定“從犯”、48份認定“自首”情節(jié)、37份認定“坦白”情節(jié)、32份認定“退贓”情節(jié) 28份認定“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8份認定“初犯”、7份認定“立功”情節(jié)、6份認定“主觀惡性小”、4份認定“發(fā)揮作用小”、3份認定“犯罪數額小”、2份認定“75周歲”、1份認定“勞務性工作”、1份認定“沒有發(fā)展人員”、1份認定“發(fā)展人員數量少”。

    可以從以上數據看出,酌定不起訴的考量因素主要是法定量刑情節(jié)和酌定量刑情節(jié)。在被不起訴人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情況下,如果具有從犯、自首、坦白等情節(jié),則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訴。

    (三)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guī)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證據不足不起訴,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一程序條件。

    在上述檢索到的不起訴決定書中,其中有180份是證據不足不起訴,占全部不起訴決定書52的%。根據對證據不足不起訴理由的數據分析,有86份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證據不足、54份認定“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數量達到了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證據不足、36份檢察院認為“實施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行為”的證據不足、4份檢察院認為“騙取財物,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證據不足。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證據不足不起訴主要是從主體、客觀行為、追訴標準等方面進行考量的,如果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之后,仍然不能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則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三部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決數據分析

    本部分數據分析案例來源于Alpha數據庫、裁判文書網及刑事審判參考,通過檢索關鍵詞:案由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篩選出一審、二審、再審程序的判決、裁定書,共得到6669份案例。

    本部分將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地域分布、案件年份、審判程序、法院層級及刑罰類型進行數據可視化分析,以期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這一罪名情況形成總體概覽,同時也為后文的無罪辯護數據分析作基礎鋪墊。

    一、地域分布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高發(fā)地區(qū)主要集中在東南部沿海地區(qū),尤其是江浙一帶,僅江蘇省、浙江省發(fā)生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例,已占全國案例的19%。而安徽省、廣西省、湖南省也位居前列,分別占全國案例的9.66%、6.9%、6.33%。

    二、發(fā)生年份

    2009年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終于對傳銷犯罪有了明文規(guī)定,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規(guī)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從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發(fā)生年份來看,2013年之后進入了高發(fā)期,并保持著每年的數量增長,從2013年的230件到2017年的1615件,五年期間已出現了七倍的增長。

    三、審判程序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審判程序以一審為主,占所有案例的74%。此外,二審案件占所有案例的25.72%,再審案件占所有案例的0.27%。

    四、法院層級

    審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院層級主要以基層人民法院為主,占比73.74%,而中級人民法院占比25.87%,高級人民法院占比0.24%。

    五、刑罰情況

    在6669份案例中,被判處無罪的僅有5份案例,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有82份案例,而被判處緩刑的有1932份案例,緩刑率達到了28.97%。

    第四部分:作無罪辯護意見的數據分析

    在上述6669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判決中,通過在同句檢索“辯護人 無罪”,得出162份辯護人作了無罪辯護意見的判決,占全部判決書的2.4%。這個數據說明,為涉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意見的還是占少數。

    一、審理程序

    從審理程序來看,有105份判決是一審程序、56份判決是二審程序、1份判決是再審程序,分別占65%、34%、1%。作無罪辯護意見的審理程序以一審程序為主。

    二、法院采納情況

    在上述162份作無罪辯護意見的判決書中,只有5份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其余157份均未采納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采納率為3%。

    三、其余采納有效辯護點

    盡管無罪辯護意見的采納率非常低,但仍然有一些有效的辯護點是為法院所采納的,這也能夠影響當事人的量刑。在上述162份作無罪辯護意見的判決中,有42份認定“坦白”情節(jié)、32份認定“認罪態(tài)度好”、23份認定“自首”情節(jié)、19份認定“從犯”、14份認定“積極退贓”、3份認定“初犯”、2份認定“取得被害人諒解”、2份認定“立功”情節(jié)。

    應當指出的是,假如案件存在無罪辯護空間,則應當在無罪辯護方面作出努力,但同時也不應忽視量刑方面的辯護;而案件如果已經沒有無罪辯護的可能性,就要為當事人作精準化的量刑辯護,針對公訴人的量刑建議,圍繞各種量刑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說服法官作出有利于當事人的量刑裁決。

    第五部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無罪判決數據分析

    在6669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判決中,只有5份采納了辯護人的無罪意見,作出了無罪判決,無罪率為0.07%。

    從法院層級來看,在這5份無罪判決中,有4份是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1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

    從審理程序來看,在這5份無罪判決中,有4份是二審程序審理的,1份是一審程序審理的。

    由此也可窺知,無罪判決案件因其案件的復雜性,通常審級較高,審理周期也較長。

    以下通過分析五個無罪判決的裁判理由,提煉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五個有效無罪辯點。

    一、團隊計酬式傳銷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案情摘要:2009年6月始,被告人曾國堅租賃深圳市羅湖區(qū)怡泰大廈A座3205房為臨時經營場所,以亮碧思集團(香港)有限公司發(fā)展經銷商的名義發(fā)展下線,以高額回饋為誘餌,向他人推廣傳銷產品、宣講傳銷獎金制度。同時,曾國堅組織策劃傳銷,誘騙他人加入,要求被發(fā)展人員交納入會費用,取得加入和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并要求被發(fā)展人員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以下線的發(fā)展成員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黃水娣、羅玲曉、莫紅珍均在上述場所參加傳銷培訓,并積極發(fā)展下線,代理下線或者將下線直接帶到亮碧思集團(香港)有限公司繳費入會,進行交易,形成傳銷網絡:其中曾國堅發(fā)展的下線人員有鄭某妮、楊某湘、王某軍、楊某芳、袁某霞等人,楊某芳向曾國堅的上線曾某茹交納人民幣(以下未標明的幣種均為人民幣)20000元,袁某霞先后向曾國堅、曾某茹及曾國堅的哥哥曾某建共交納62000元;黃水娣發(fā)展羅玲曉、莫紅珍和龔某玲為下線,羅玲曉、莫紅珍及龔某玲分別向其購買了港幣5000元的產品;羅玲曉發(fā)展黃某梅為下線,黃某梅發(fā)展王某華為下線,黃某梅、王某華分別向亮碧思集團(香港)有限公司交納入會費港幣67648元;莫紅珍發(fā)展龍某玉為下線,龍某玉發(fā)展鐘某仙為下線,鐘某仙發(fā)展周某花為下線,其中龍某玉向莫紅珍購買了港幣5000元的產品,鐘某仙、周某花分別向亮碧思集團(香港)有限公司交納人會費港幣67648元。

    裁判結果: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曾國堅與原審被告人黃水娣、羅玲曉、莫紅珍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行為,而不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鑒于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曾國堅、黃水娣、羅玲曉、莫紅珍的行為已達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追訴標準,故其行為不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論處。曾國堅的上訴理由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撤銷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2011)深羅法刑一重字第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曾國堅、黃水娣、羅玲曉、莫紅珍無罪。

    無罪辯護思路:本案的辯護策略應當以法律適用問題為重點,并且應當明確,被告人曾國堅的團隊計酬型傳銷行為既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也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一)被告人曾國堅等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首先,從事實認定上看,控方和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為:被告人曾國堅組織策劃傳銷,誘騙他人加入,要求被發(fā)展人員交納入會費用,取得加入和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并要求被發(fā)展人員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以下線的發(fā)展成員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報酬,謀取非法利益。而在《傳銷禁止條例》第七條中對團隊計酬型傳銷活動是如此定義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fā)展人員,要求被發(fā)展人員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可知,控方和一審判決認定曾國堅等人的傳銷行為為團隊計酬型傳銷行為。這一認定是沒有問題的。

    其次,從法律適用上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作如下規(guī)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可見,只有“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的傳銷行為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罪,“團隊計酬”型的傳銷行為并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因此,在本案中,曾國堅等人的行為屬于團隊計酬型的傳銷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其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被告人的上訴理由卻為:沒有達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實質上,曾國堅等人的行為根本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該上訴理由并不是一個最有效的無罪辯護點。

    (二)被告人曾國堅等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首先,從事實認定上看,被告人曾國堅等人的傳銷活動屬于團隊計酬的形式,由此,公訴機關對于本案也是以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的。

    但是,從法律適用上看,在本案的審理期間《刑法修正案(七)》已經頒布,對傳銷活動的評價應當僅僅以是否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來進行評價。因此,盡管在《刑法修正案(七)》頒布之前,團隊計酬型的傳銷行為是能夠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但是,在《刑法修正案(七)》頒布之后,團隊計酬型的傳銷活動并不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特征,因此應當宣告無罪,而不能再以非法經營罪進行定罪處罰。

    二、傳銷組織內部人員未達30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案情摘要:2014年至2015年9月期間,以劉某、俞某利為總管,孫某飛為經理,程某奇、孔某超為大主任,潘某某(已判刑)、被告人王某某為小主任等具有層級結構的傳銷組織,在閩侯縣一帶推銷實際并不存在的“天津某生物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化妝品和養(yǎng)生食品,組織、領導30余人進行非法傳銷活動。以至少購買一份2800元人民幣的“天津某生物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化妝品和養(yǎng)生食品為標準吸收新成員,并按照參加人員發(fā)展下線人員的數量劃分層級,從低到高依次分為業(yè)務員、業(yè)務代表、主任、經理、總管等級別,以發(fā)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左右開始在閩侯縣傳銷窩點擔任該傳銷組織中第三層級“業(yè)務主任”中的“小主任”職責,管理傳銷窩點的一般日常事務及人員分工調配,發(fā)展新成員,收取傳銷人員購買產品的費用并上繳,通過“串寢”的方式向傳銷組織的參加者灌輸傳銷理論知識,發(fā)展傳銷組織。

    裁判結果:關于上訴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稱王某某的行為不應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訴辯意見,經查,在原審起訴指控及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以劉某、俞某利為總管,孫某飛為經理,程某奇、孔某超為大主任,潘某某、王某某為小主任的傳銷組織內,現無證據證實王某某對潘某某所在窩點具有組織、領導或是協(xié)助組織、領導之行為,亦無證明證實王某某從潘某某窩點人員處獲取報酬或返利;在認定王某某組織、領導的傳銷人員數量時不應將潘某某窩點的人員包含在內。

    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王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應予以糾正。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撤銷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2016)閩0121刑初223號刑事判決第一、五項即對被告人王某某定罪量刑及繼續(xù)追繳違法所得之判決。

    無罪辯護思路:(一)在事實認定上,公訴機關對涉案人數的確定存在錯誤

    在本案中,雖然雙方均沒有就層級問題產生爭議,均不否認當事人是組織者、領導者的身份,但是就人數是否符合三十人存在了巨大的爭議。公訴機關認為:上訴人王某某客觀上雖未對潘某某所在窩點起到實質幫助作用,但王某某對與其隸屬同一傳銷組織的潘某某窩點主觀上存在明知,因此其發(fā)展人數應當一并計算;而辯方認為:王某某對潘某某的窩點并沒有實質的幫助、組織、領導作用,不應當合并計算人數,因此人數應當單獨計算王某某自己窩點的人數。而從最后法院的意見看:現無證據證實王某某對潘某某所在窩點具有組織、領導或是協(xié)助組織、領導之行為,亦無證明證實王某某從潘某某窩點人員處獲取報酬或返利;在認定王某某組織、領導的傳銷人員數量時不應將潘某某窩點的人員包含在內。最終從具有實質作用的角度,否認將兩窩點人數計算。

    從本案人數認定的判例說理看,最終的規(guī)則應當是實質的幫助、組織、領導作用,若沒有產生以上作用的,辯護律師可以很好的利用這一要點為當事人確定其具體的發(fā)展人數,避免公訴機關計算人數時過大;即使是當事人已經構罪的情形下,這一要點也能有效的區(qū)分“情節(jié)嚴重”中的人數認定問題,爭取罪輕。

    (二)在確認人數后,當事人因不符合刑事追訴標準而無罪

    在確認人數未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這一刑事追訴標準后,辯方將這一事實與司法解釋相銜接闡釋,形成了有效無罪辯點,最終使當事人獲得無罪的結果。

    三、非組織者、領導者的內部成員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案情摘要:河北某有限公司被控非法傳銷,并發(fā)展王某某進入其傳銷組織,王某某發(fā)展2名代理商,4名業(yè)務員,經河北信源會計師事務所鑒定其在傳銷活動中屬于第五層級,發(fā)展兩名下線代理商,其下線兩名代理商分別發(fā)展一個和五個層級,共計二十余名代理商,數名業(yè)務員,王某某提成收入131440元。

    裁判結果:本院認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原審被告人王某某參與了傳銷活動,并發(fā)展下線代理商、業(yè)務員,獲取了一定的非法收入,但是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者、領導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fā)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xié)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原審被告人王某某并不屬于傳銷活動組織者、領導者,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原審被告人王某某辯解的不應扣押其涉案贓款的觀點,因該項判決并未撤銷,且在傳銷活動中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確有非法收入,其辯解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無罪。

    無罪辯護思路:(一)王某某在傳銷組織中屬于下層人員、一般參與者,不應當認定其具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不應當對其追責

    從認定事實看,無論是該非法傳銷組織的成立,亦或是其首批傳銷人員,都沒王某某參與其中,王某某是后來發(fā)展出來的下線人員,而后王某某再繼續(xù)發(fā)展下線人員。可見,王某某只是參與了非法傳銷的行為,而并不是其中的組織、領導者,其行為不符合《刑法》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對于“組織、領導”行為的要求,不具備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構成,不屬于犯罪。同時其參與行為也不符合《意見》關于認定組織者、領導者的規(guī)定,王某某非組織者、領導者,不符合追責主體要求。

    (二)王某某自己以及下線發(fā)展的人數不達三十人,不符合《意見》追訴要求,不達刑事追訴標準,不應當構成犯罪

    從河北信源會計師事務所鑒定看,王某某在傳銷活動中屬于第五層級,其發(fā)展兩名下線代理商,其下線兩名代理商分別發(fā)展一個和五個層級,共計二十余名代理商。而《意見》明確規(guī)定追責條件之一是三個層級且三十人,王某某明顯不符合其中三十人的規(guī)定,因此不達刑事追訴標準,不應當構成該罪。

    (三)本罪的構成應當要求明知故意,而王某某沒有主觀故意,因此不符合主觀構成要件,不應當構成犯罪

    首先,從刑法規(guī)定、《意見》規(guī)定以及常識可知,組織、領導行為必須是故意才能支配的行為,并且刑法過失犯是采取特殊規(guī)定進行規(guī)范的,因此,該罪應當具備主觀故意的構成要件要素。

    其次,王某某在2007年,經人介紹并交納1萬元方成為公司的代理商,所謂“下線”是王某某認為公司合法經營保健品才投資購貨連接起來的,并且“下線”的投資是由王某某出資的,王某某并不存在獲利。

    最后,王某某參與到公司代理活動中,純粹是因為公司在銷售保健品,王某某自身不具備認識到該保健品和公司僅是虛假名頭,實質上是非法傳銷組織的可能性,因此王某某不具備認識、支配的故意意志,不具備該罪要求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進而王某某不應當構成該罪。

    四、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人員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案情摘要:被告人鐘慶成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組織、領導以銷售電信產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網絡電話卡套餐”獲得會員資格,并按照推薦關系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而被告人梁鴻甡于2012年4月被被告人鐘慶成雇請,主要為其從事房屋租賃,偶爾幫助被告人鐘某進行網絡管理、下載并上傳網絡電話卡號、密碼。因此,瑞華公司的實有員工僅三人,被告人鐘慶成對被告人鐘某、梁鴻甡按月支付工資。

    裁判結果:本院認為,上訴人鐘慶成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以銷售電信產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網絡電話卡套餐”獲得會員資格,并按照推薦關系組成層級,通過“投資返利”“直推獎”“重復消費獎”等獎勵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進行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活動,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上訴人鐘慶成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期間,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3700余萬元,屬情節(jié)嚴重。上訴人鐘某明知上訴人鐘慶成利用瑞華公司實施非法傳銷活動,其仍作為瑞華公司的網站管理員,積極幫助鐘慶成在傳銷組織的非法經營平臺上上傳虛假宣傳文章、下載網絡電話卡號及密碼供會員購買,并操作會員獎金發(fā)放,充當上訴人鐘慶成非法傳銷活動的管理者和協(xié)調者,故上訴人鐘某的行為也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上訴人鐘某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可認定為從犯,對其可予減輕處罰。上訴人梁鴻甡在幫助鐘某下載網絡電話卡號及密碼供會員購買時,沒有足夠證據證實其知曉上訴人鐘慶成、鐘某實施的是傳銷活動,故其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無罪辯護思路:公訴機關認為梁鴻甡是瑞華公司的工作人員且受領工資,即認定其構成組織、傳銷領導活動罪。而實質上,從客觀行為來看,梁鴻甡僅從事勞務性工作,并不具有參與傳銷活動犯罪的事實;從主觀方面來看,現有案件證據也不足以證明梁鴻甡知曉鐘慶成、鐘某實施的是傳銷活動,因此,梁鴻甡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一)梁鴻甡僅受瑞華公司的指派,從事勞務性工作,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绷壶櫘`受鐘慶成雇請,主要為其從事房屋租賃,偶爾幫助被告人鐘某進行網絡管理、下載并上傳網絡電話卡號、密碼。被告人鐘慶成對梁鴻甡按月支付工資。可知,梁鴻甡只是受鐘慶成雇請,從事房屋租賃、網絡管理等勞務性工作,并未參與傳銷活動當中,這些工作更未對鐘慶成等人的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起到關鍵作用,不屬于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梁鴻甡知道鐘慶成、鐘某實施的是傳銷活動

    從主觀方面來看,現有的證據只能證明梁鴻甡受鐘慶成雇請從事勞務性工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梁鴻甡在主觀上明知鐘慶成、鐘某實施傳銷活動行為,仍然幫助其處理事務,因此梁鴻甡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五、不能形成人員數量與層級的完整證據鏈條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案情摘要: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間,被告人賈某某通過他人介紹,在綿陽市涪城區(qū)加入以“互動式民間金融運作”為名的傳銷組織。該組織以所謂“五級三階”制、“民間資本運作倍增”的模式開展非法活動,加入會員需交納33500元入股錢,并通過發(fā)展下線(包括直接下線和間接下線)和案自己與下線交納入股份錢的多少分別晉級和獲取非法利潤。被告人賈某某按照該傳銷組織的經營模式發(fā)展楊學某為下線,楊學某又發(fā)展楊國某為下線,楊國某下線又分別發(fā)展各自的下線。

    裁判結果:二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界定為: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上訴人賈某某的下線人數以及層級是定罪量刑的關鍵。本案中,上訴人賈某某在偵查階段供述其為大經理級別,下線僅十余人,且在一審二審庭審中均供述證據材料中的人員網絡圖中的很多人員其不認識。原判認定上訴人賈某某的下線人數為三十人以上事實的主要證據是證人證言以及舉報材料所附的賈某某下線人員結構圖。經二審審查,數份舉報材料及所附人員網絡圖的文本格式、內容等細節(jié)均存在相似以及相同的情況,且舉報材料并非各舉報人自書,舉報材料及所附人員網絡圖不能排除偵查機關按一定模式統(tǒng)一制作的可能性,舉報材料及所附人員網絡圖的真實性、客觀性存疑。此外,本案證人證言亦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不能形成證明賈某某“下線已達三十人以上,且層級達到三級以上”這一事實的證據鎖鏈。故原判認定上訴人賈某某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賈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上訴理由和辯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綿陽市涪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涪刑初字第90號刑事判決第一、二項,即“被告人賈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和“對被告人賈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繼續(xù)追繳。”

    二、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賈某某宣告無罪。

    無罪辯護思路:根據控方的思路,賈某某“參與了傳銷組織,并且下線已達三十人以上,且層級達到三級以上”的事實清楚,且有證人證言及舉報材料所附的賈某某下線人員結構圖予以證明,證據確實、充分,故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此時辯方律師應根據控方的入罪思路,進行逆向思維,從事實和證據著手,針對“人員數量”這一關鍵對一審判決之事實認定與證據采信提出異議,力圖將案件的真實面貌展示給二審法院看,并通過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層層遞進,以達到有效無罪辯護的目的。

    (一)“下線已達三十人以上,且層級達到三級以上”事實認定不清

    在本案中,上訴人賈某某雖在偵查階段供述其為大經理級別,但并不能單純以級別入罪。賈某某下線僅十余人,其在庭審中均穩(wěn)定供述并不認識證據材料中的人員網絡圖中的許多人。而原判僅憑無法得到其他證據印證的證人證言以及真實性存疑的舉報材料進行認定,屬于事實認定不清。

    (二)舉報材料所附人員結構圖真實性存疑、證人證言無法得到有效印證

    證據材料中的舉報材料及所附人員結構圖的文本格式、內容等細節(jié)均存在相似及相同情況,且舉報材料并非由各舉報人自書,舉報材料及所附人員網絡圖不能排除偵查機關按一定模式統(tǒng)一制作的可能性,故舉報材料及所附人員網絡圖的真實性、客觀性存疑。

    另,本案的證人證言亦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不能形成認定賈某某“下線已達三十人以上,且層級達到三級以上”這一事實的證據鏈。

    (三)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本案認定的賈某某“下線已達三十人以上,且層級達到三級以上”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夠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結語

    綜合上述分析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不予批準逮捕情形、不起訴決定書數據情況、無罪判決數據情況,可以得出如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有效無罪辯點:

    一、下線人員數量未達到30人或層級未達到3級以上,未達到本罪的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數量未達到30人,又或者該層級未達到3級以上,即使是組織者、領導者,也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如果是普通成員,則更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證據是認定該事實的最好說明。偵查機關通常會有傳銷組織關系圖,能夠顯示當事人的下線人員數量及層級關系,但不能僅憑此就用以認定當事人所發(fā)展的下線人員數量及層級關系,還需要相關下線人員的證人證言、關于傳銷組織層級關系的其他書證等證據對此加以印證。如果,其他證據所顯示出的下線人員數量及層級關系,與“傳銷組織關系圖”所顯示是不一致的,則不能認定該“傳銷組織關系圖”,從而認定未達到追訴標準。

    二、不是組織者、領導者,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fā)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xié)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1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15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起關鍵作用的人員?!?/p>

    當事人雖然是傳銷組織的成員,但是如果不是上述所規(guī)定的人員,則不屬于組織者、領導者,即不屬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體。

    一般在司法實務中,由于屬于傳銷組織的公司成員,并且有受領工資等情形,很容易將當事人認定為是傳銷組織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但要認定是否為傳銷組織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不能單從是否是傳銷組織的成員來判斷,要結合上述規(guī)定及案件證據綜合判斷。

    三、僅從事勞務性工作,未有參與傳銷活動事實,不知曉公司實施的是傳銷活動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p>

    對于受公司雇請,從事公司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來說,若其主觀上不知曉公司實施的是傳銷活動行為,僅僅以為是正常的公司運營,并在其中處理一些公司日常有關的事務,沒有參與到傳銷活動當中的,則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團隊計酬式經營型傳銷活動不屬于本罪所規(guī)制的對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yè)績?yōu)橛嫵暌罁膯渭兊摹眻F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仍然屬于 ”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本罪所規(guī)制的傳銷活動性質,是詐騙型傳銷活動。如果經營模式是團隊計酬式的經營型傳銷活動,則不屬于本罪所規(guī)制的對象。在為當事人進行辯護的過程中,需要注意通過證據理清該經營模式究竟是以單純的“團隊計酬”還是“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計酬方式的不同將影響著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五、沒有騙取財物,不符合本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是詐騙型傳銷,因為存在著詐騙性質,騙取財物成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客觀方面要件之一。如果沒有騙取財物的事實,或者從現有證據來看不能證明當事人騙取了財物,則不能認定當事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從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不起訴決定書以及無罪判決的數據來看,“未達到起訴標準”、“不是組織者、領導者”及“僅從事勞務性工作”這三個無罪辯護意見的采納率最高,如果單純從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為當事人辯護,采納率是不高的。

    實質上,在實務操作中,想要達到無罪的效果,往往難度很大。不僅需要從法律適用的角度,即結合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從犯罪構成要件著手,為當事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進行辯護。更要從證據的角度,打掉“組織內部人員數量已達到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系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這兩個入罪的關鍵,才能達到無罪辯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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